100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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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年  度: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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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住所設於臺南市,乙住所設於基隆市。甲向乙購買乙所有坐落臺中市之 A 房地,雙方並訂有買賣契約,約定訂約後第三日,乙應將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甲。惟屆期,乙拒絕履行,甲乃向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起訴,求為命乙將 A 房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伊之判決。試問: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25 分)
二、甲委任乙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授與民事訴訟法第 70 條第 1 項但書及第 2 項之特別代理權限,而向有管轄權之第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丙返還借款。嗣第一審法院為甲敗訴之判決,試問:(25 分)
(一)乙律師收受第一審判決後,其代理權限是否即已消滅?
(二)本件訴訟,如甲聲明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第一審法院命甲補繳上訴費用之裁定,可否向乙律師為送達?
三、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一)原告甲對被告乙起訴請求給付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甲並向第一審法院聲請訴訟救助,並經第一審法院准許。訴訟中,甲死亡,由其繼承人丙承受訴訟,則上開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丙?
(二)原告丁與被告戊間之訴訟,丁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法院准許,嗣該訴訟,丁獲敗訴判決確定。丁於法定期間內提起再審之訴,則前訴訟程序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是否及於再審之訴?
四、下列裁定,是否得為抗告?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一)第一審原告於訴狀送達後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第一審法院對原告訴之變更或追加所為准駁之裁定。
(二)第二審法院就聲請對假執行為補充判決部分,所為准駁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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