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事審判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依本法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試問: (一)該條項所稱「實施訴訟程序之公務員」、「被告」,範圍為何?(15 分) (二)設若被告(上訴人)之辯護人已於第一審聲明異議,明確表示對證人 A 之警詢筆錄不同意作為證據,第二審法院若未將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2 項擬制同意之法律效果告知上訴人,逕認上訴人及辯護人於第二審對該警詢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而視為同意其有證據能力,前開程序是否屬有利被告之情形而未予注意?理由何在?(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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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軍事審判法上,軍事檢察官於起訴後,發見有撤回起訴之原因者,試問: (一)軍事檢察官撤回起訴,有無期限或範圍之限制?(10 分) (二)得撤回起訴者,是否限於原起訴之軍事檢察官?(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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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告之直屬長官在軍事審判程序中有那些權限?試申述之。(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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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任職國軍某單位,住於營區內之職務宿舍。某日甲收藏之名牌小提琴遭竊,甲懷疑係具有現役軍人身分而住於隔壁宿舍之乙所為,乃轉告擔任憲兵隊長之胞弟丙,丙遂親往乙家敲門,待乙打開家門,丙表明身分後,未待乙回應,即進入宿舍內四處查看,雖未發現失竊小提琴,仍四處打開抽屜加以搜查,發現海洛因數包,並予以查扣。案經軍事檢察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起訴,軍事法院依該扣押之海洛因數包,判決乙有罪。試問: (一)丙未迴避而執行軍法警察官職務,有無違背法令?(10 分) (二)丙之搜索行為,是否合法?(10 分) (三)軍事法院採認扣押之海洛因而為之判決,是否違背法令?(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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