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關稅特考三等關稅法務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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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關稅法務
科  目: 關稅法規
年  度: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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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關稅法第 29 條規定,從價課徵關稅之進口貨物,其完稅價格以該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作為計算根據。請說明何謂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應包括那些項目?在何種情況下,進口貨物之交易價格,不得作為計算完稅價格之根據?(25 分)
二、請說明關稅法或海關進口稅則修正時,各類進出口貨物(如進口貨物、存儲保稅倉庫之貨物、核准出廠之保稅工廠貨物、進儲物流中心之貨物、出口貨物等)適用該條文或稅率之時點。(25 分)
三、台北公司向台南公司借款 5 千萬元,以其進口之機器設定動產抵押權並辦妥登記在案。台北公司因經營不善,無法履行債務,而未繳清該機器之記帳關稅 3 千萬元。此外,台北公司欠台中公司運送安裝該機器之帳款 2 千萬元,亦另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 1 千萬元。台南公司乃依法實行抵押權聲請臺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拍賣抵押物,惟因台北公司滯欠該機器之進口關稅,財政部基隆關函請執行法院於拍賣公告內載明應由買受人繳清滯納之進口稅捐後始予點交,作為拍賣條件。台南公司與台中公司皆有不服,各自主張其債權與機器最攸關,應優先受償。試問財政部基隆關、台南公司、台中公司與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之債權,四者間之優先順序為何,並說明其根據。(25 分)
四、試說明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時,其完稅價格如何計算?如係免費修理如何課稅?如何舉證進口貨物係屬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而復運進口者?如果該項修理是免費修理,其完稅價格為何?如何證明該修理是免費修理?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或加工之貨物,復運進口之期限為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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