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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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刑事訴訟法
年  度: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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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召集民間互助會,每會會金新臺幣(下同)2 萬元,自任會首,共有會員 10 人參加。檢察官起訴甲冒用會員乙之名義,填寫標單持以標取會款,致活會會員丙、丁、戊、己、庚等 5 人,誤以為是乙得標,而各繳交會款 1 萬 2 千元等犯罪事實,涉犯刑法第 216 條之行使第 210 條偽造私文書與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詐欺取財等罪嫌。法院審理中,檢察官發現丙是死會會員,乃對該部分犯罪事實為一部減縮,並以書狀追加甲詐欺活會會員辛之犯罪事實。請附理由說明法院對於檢察官一部減縮及追加之犯罪事實應如何處理。(30 分)
二、甲具原住民身分,因涉嫌攜帶兇器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於法院行準備程序時,經甲自白認罪。請附理由說明法院得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30 分)
三、檢察官偵辦甲涉嫌強盜案件,指揮檢察事務官於詢問證人乙時應命其具結,檢察事務官乃於詢問筆錄記載斯旨,並使乙具結陳述。請附理由說明如何判斷乙具結證言之證據能力。(20 分)
四、甲之住家於民國 102 年 3 月 1 日上午遭竊,甲懷疑是有竊盜前科之鄰居乙所為,乃報警處理,經警到場勘察,發現甲宅確有竊案發生,除製有勘察報告,並對甲製作警詢筆錄。偵查中,檢察官傳訊乙未到,即依竊盜罪嫌提起公訴。審判中,乙對警察製作之勘察報告及甲之警詢筆錄均同意作為證據,但否認有竊盜犯行,並辯稱:甲家中失竊當日,其人在外地等語。嗣法院調查結果,發現乙當日並未外出,所辯並不實在。證人丙到庭具結證稱:甲曾經告訴伊家中失竊的情形,且懷疑是乙所為等詞。請附理由說明法院應如何判決。(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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