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年度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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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財經法組
科  目: 民法
年  度: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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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與乙建商於民國 93 年 11 月 26 日,簽訂 A 新成屋房地買賣合約書(含代辦貸款委託書),價金新台幣 750 萬元。當日乙建商向甲收取定金十萬元及簽約金十萬元辦理簽約完畢,經查系爭契約上規定:「甲取得本約至簽訂本約,共計審閱本約條文一天,甲同意提早簽約,而簽約後四天內對本約條文若有疑義,須以書面向乙提出,由雙方協商條文內容,逾期未提出則日後不得主張未享有本約審閱權」。其後,甲為辦理提前交屋,復於 93 年 12 月 30 日簽立切結書,該切結書規定:「甲保證將配合乙取得丙銀行之貸款,並於 A 房地過戶後,隨即由丙銀行撥款繳納款項予乙,甲絕不因任何理由要求丙銀行延遲撥款」。嗣乙依約於 93 年 12 月 31 日將 A 成屋點交予甲,並於 94 年 1 月 4 日辦畢所有權移轉登記,惟甲一來以系爭契約事先並未經其審閱,二來以所購建物係屬輻射鋼筋屋為由,要求丙銀行暫緩撥款予乙。乙遂於 94 年 1 月 11 日以存證信函催告甲於文到三日內將銀行貸款金額交付乙或以現金一次給付,甲則於同日以存證信函向乙表示因有上述缺失而拒絕給付價金。最後乙以存證信函為解除買賣契約意思表示,於 94 年 1 月 20 日送達甲,並沒收甲已繳納之定金及簽約金共 20 萬元作為賠償。試附條文與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1、甲、乙之主張,何者有理?( 20 分)
2、倘甲購買 A 成屋之目的,係贈與新婚之外甥(丁),故甲乙自始約定:由甲對乙支付價金,乙則將該屋移轉登記並交付與丁,丁對乙亦有直接請求給付之權。對此,丁表示欣然允受。設若該屋已於 94 年 2 月 5 日交付並過戶予丁,丁於交屋後一個月,發現屋頂遇雨有漏水現象,隨即通知甲乙兩人上開情事,卻未獲置理。又丁遲至民國 100 年 1 月 2 日,始發現該屋為海砂屋。經查甲因抽象輕過失而不知上述兩項缺失;乙雖事前明知該屋為海砂屋,但不知有漏水瑕疵。若根據我國最高法院之實務見解,問丁目前就漏水、海砂屋之缺失,得分別向甲或乙主張何種權利?( 30 分)
二、甲為 A 公司之董事,依 A 公司已登記之章程所載,僅董事長有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一日 B 公司邀 A 公司商談兩公司合作之事宜,公司僅董事甲在場故由甲出席洽談。甲與其代表乙相談之結果認為對 A 公司十分有利,一時興起欲代表 A 公司與 B 公司立刻簽約。惟乙聽聞甲之風評不佳,要求另請其他代表一同前來,甲對此頗感不悅而與乙發生爭執,爭執中甲推擠乙致以跌倒受傷。契約亦未簽訂。嗣後,乙於某雜誌專訪時提及此事,乃稱「A 公司連自家的狗都管不住,是間破格公司」,此言並經雜誌出版公布於眾。其後,A 公司之產品銷量因此遭受影響,A 公司亦因而召開股會解任董事甲。甲精神上遭受重大壓力,並因遭 A 公司解職,受有薪資損失。
1、乙對甲及 A 公司得為何種主張?(8 分)
2、法人得否主張人格權?與自然人是否有所差異?(8 分)
3、甲及 A 公司對乙得為何種主張?(9 分)
三、甲、乙、丙、丁共有一筆土地 A,應有部分均等。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1、甲、乙、丙未取得丁之同意,即合意將 A 地贈與戊。請問法律效果為何?(4 分)
2、上題若改為甲、乙、丙未取得丁之同意,即合意將 A 地設定抵押權與戊,並且設定不動產役權與乙。請問法律效果如何?(7 分)
3、丙於經甲同意,未經乙、丁同意之情況下,是否得逕將自己之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與庚?(4 分)
4、設若乙將自己之應有部分售予丙,甲主張優先承買權是否有理由?(3 分)
5、延續題(2) 與 (3),若丁嗣後不同意 A 地抵押權設定行為,甲、乙、丙、丁四人於未通知戊、庚之情形下,協議分割 A 地為四等分(依次為 B、C、D、E 四塊地),並且完成登記。請問戊、庚如何行使其抵押權?若庚行使抵押權,由辛依法拍定 A 地,其權利變動狀態何如?(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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