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債權人甲明知債務人乙在坐落 A 土地之 B 建物內自殺死亡,故意不陳報法院而聲請拍賣 A 土地及 B 建物,執行法院於查封時,查知 B 建物為久無人居住之空屋,並經詢問鄰居住戶,鄰居住戶亦回答 B 建物自從債務人乙逝世後,即無人居住迄今。故執行法院嗣於拍賣公告記載 B 建物於查封時,室內佈滿灰塵,屬久無人居住之空屋,拍定後點交。經應買人丙得標而拍定後,丙經查證始確知債務人乙於 B 建物內自殺身亡,乃於拍定翌日,向執行法院具狀聲請撤銷拍定,試問執行法院得否撤銷拍定?(25 分)
|
二、法院拍賣債務人土地及建物各一筆,公告之拍賣底價為土地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建物 80 萬元。甲、乙、丙、丁分別參與投標,甲就土地出價 140 萬元、建物 110 萬元,總價額書寫 250 萬元;乙就土地及建物各出價 130 萬元,而未寫明總價額;丙就土地出價 140 萬元、建物 120 萬元,總價額書寫 300 萬元;丁就土地及建物均未分別出價,僅書寫總價額 270 萬元。試問:執行法院應決定由何人得標?(15 分)倘乙就土地出價 250 萬元、建物 70 萬元,亦未寫明總價額,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
三、法院確定判決夫妻離婚,由妻取得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權義,夫則取得探視權,夫依據該民事判決執行未成年子女之探視權,妻雖對未成年子女與夫之會面交往已盡協調或幫助,然該未成年子女仍無意願。試問:探視權之執行方法為何?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
四、甲與乙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甲以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之價金,向乙買受 A 不動產,約定甲給付全部價金後,乙應移轉 A 不動產之所有權予甲,甲給付 1 千萬元予乙後,乙拒絕移轉 A 不動產之所有權予甲,甲為此於民國 103 年 4 月 11 日向法院聲請假處分,法院於同日裁定准予假處分,並於同年月 12 日送達與甲,甲於 3 個月後提供擔保聲請假處分之強制執行,法院准予查封乙之 A 不動產,復將假處分裁定送達與乙,乙之債權人丙持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執行乙所有 A 不動產,並聲請法院調該假處分卷宗,拍賣 A 不動產,試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