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簡答題:請根據題意,以完整文句簡單回答下列問題。(本題總計 30 分,每題 10 分) 一、所謂「大學自治」之範圍為何,請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說明之。
|
二、何謂「憲法之第三人效力」,試舉一例說明之。
|
三、林務管理機關否准國有林地佔有人承租該筆土地所生爭議,應向何機關尋求救濟?理由為何?
|
貳、申論題:請根據你/妳所學習的公法(憲法及行政法)理論,並請援引我國相關憲法及行政法規定,完整申論你/妳對於以下問題的看法。(本題 30 分) 試論:公務員於選舉期間為特定政黨或特定候選人助選所涉及的法律問題。
|
參、實例解題:請根據題意所述事實,援引我國憲法及相關行政法規之規定解答以下實例問題本題 40 分) 案例事實: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80 條第 1 款就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 3 日以下拘留或罰鍰之規定,經大法官宣告牴觸憲法限期失效之後,立法院及時於失效期限屆至前修正該款規定,改為凡從事性交易者皆罰之,並增訂同法第 90 條之 1,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符合前揭自治條例規定者,不再適用系爭規定;同法第 81 條第 1 款處罰媒合性交易者之規定(亦得處拘留),亦比照第 80 條第 1 款規定增訂於符合自治條例規定者免罰。今有登徒子甲君與妖嬌女乙女經網路聯繫,相約於丙市轄區內丁君所經營之旅館從事性交易,遭巡邏於該地區之鄰近戊市警察局巡佐查獲,連同丁君移送戊市警察局裁罰。 待解問題: 一、甲君、乙女及丁君得依何種程序尋求救濟?(5 分) 二、假設上述事實發生於大法官解釋後、立法院修法前,甲君、乙女得分別提出何種法律主張以捍衛本身權益?(20 分) 三、丙市正擬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丁君得依何種程序參與?(5 分) 四、丙市遲遲未能制定相關自治條例,致使丁君動輒因住客從事性交易而遭移送管區警察局處罰,相較之下,鄰近戊市已制定相關自治條例,丁君在該市同業卻大發利市,請問:丁君得依何種程序提出何種法律主張以捍衛本身權益?(10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