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司法特考三等公證人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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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公證人
科  目: 公證法與非訟事件法
年  度: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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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乙任職於甲公司,於離職前,甲要求乙簽訂「離職聲明」,保證遵守保密及競業禁止約定,十年內不得在與甲公司具有競爭關係而生產同類產品之任何其他公司任職。如有違反,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 億元之違約金。甲、乙向公證人請求公證上述之「離職聲明」,並於公證書上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問:如公證人認為違約金約定過高,且十年過長,應如何處理該請求,得否拒絕公證?公證人如依甲、乙之請求作成公證書,其後甲認為乙違反競業禁止約定時,執該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違約金 1 億元,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二、甲有 A 屋一棟,於民國 100 年 9 月 1 日出租予乙,租期至 103 年 8 月 31 日止,該租約業經公證,並約定期滿時乙應交還房屋,並願逕受強制執行。乙承租後在系爭房屋開設「乖乖安親班」,於 103 年 1 月因經營不善將安親班轉讓給丙。由丙占有系爭房屋繼續營業,並更名為「資優安親班」,繳納租金給甲,甲、丙雙方約定租期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止。問:於 104 年底租期屆至後,丙拒交還 A 屋,甲得否以上開公證書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25 分)
三、甲、乙為夫妻,於丙一歲時,共同收養丙,並經法院認可。丙於十五歲時,以甲、乙未盡父母之責任,並為不當管教,向法院請求終止甲、乙與丙之收養關係。問:丙是否具有程序能力?就此事件,法院應如何調查事實、證據以作成裁判?甲、乙如自認與丙經常爭吵並有體罰丙之事實,且願意終止收養關係,法院應如何進行程序為審理及裁判?(25 分)
四、甲執發票人乙所簽發之本票一紙向法院聲請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第一審法院准許。乙不服提起抗告,其抗告理由略為:該本票之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且該本票係為清償賭債而簽發,應不得請求。問:抗告法院應如何為審理及裁判?如就抗告法院之裁定不服,應向何法院提起再抗告?該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經確定後,乙得否就該確定裁定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向法院聲請再審?(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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