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乙女為夫妻,無子女。乙於甲生重病時,擅自以甲之名義,將甲所有之一幅名畫賣給不知情之丙。不久,甲死亡,乙為甲唯一之繼承人。乙所為之買賣行為效力如何?乙、丙各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
二、甲男乙女離婚時,約定甲應給付乙贍養費新臺幣 100 萬元,且甲一年內不得再婚,若違反者,甲應再給付乙 100 萬元之賠償金。惟離婚後,甲不僅未支付贍養費,且旋即與丙女結婚。試問:乙對甲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
三、甲男乙女為夫妻,有子女丙、丁二人,均已成年。由於丙、丁二人智能障礙,丙受監護宣告,由甲任監護人。丁受輔助宣告,由乙任輔助人。甲死亡時,其遺產由乙、丙、丁三人共同繼承。應如何處理,始能讓乙、丙、丁為有效之遺產分割協議?(25 分)
|
四、甲立遺囑遺贈乙,其所有之 A 屋。其後,甲又立一遺囑遺贈該 A 屋給其女婿丙,但附有條件即丙若與甲之女丁離婚,則遺贈失其效力。甲死亡前,丁早已死亡。試問:甲所立之二遺囑是否有效?(2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