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與乙女未婚生丙女,丙女以甲男罹患失智症,已不能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情,聲請對甲男為監護之宣告。試申論下列問題: (一)法院以丙女未提出任何甲男之精神或心智狀況之診斷證明書等資料為證。反之甲男提出其於診所對實習醫師進行教學光碟一片為證。且法院於勘驗前甲男正於其診所內執行醫師業務並提供病患醫療專業知識,勘驗時當場呼喚甲男姓名、問其年籍、地址、身分證字號、方向、時間、數學計算等問題,其均正確回應,觀其言行舉止、敘述事情及回答問題之表達能力,與一般正常人無異,因而裁定駁回丙女之聲請,該裁定是否合法?(6 分) (二)倘法院認甲男完全無意思能力時,逕行宣告甲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該裁定是否合法?(6 分) (三)法院最終裁定甲男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任丙女及親生子丁為共同監護人,指定共同執行財產管理事務,另選任其兄為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嗣丁單獨代理甲男對丙女提起返還贈與物之訴事件,法院得否裁定駁回原告之訴?(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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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一)甲男與乙女為夫妻,且均為美國人,甲男在我國經商三十年,每年在我國居住超過六個月,在臺北市松山區有經常居所。乙女以甲男在臺與女子通姦,並將夫妻財產美金一百萬元以上移轉至我國,屬隱匿財產之行為。且乙女已向美國法院提起離婚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訴訟,待勝訴應向我國法院聲請對甲男之財產強制執行,因向臺北地方法院聲請在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有無理由?倘乙女在我國更行起訴,可否?甲男若以其在美國已應訴,並在該處治病為由,至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主張我國法院不得審判管轄,有無理由?(18 分) (二)甲以乙、丙、丁、戊為被告,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確認兩造之被繼承人 A 遺囑無效,因乙、丙、丁三人之住所均設在福建省金門縣,戊住所設於臺北市大安區,A 經常住在臺北市大安區,亦在該地死亡,死亡時戶籍地設在福建省金門縣,且遺有六筆不動產及六筆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一千萬元),均在福建省金門縣,僅有兩筆不動產(總價值為新臺幣六千萬元)在臺北市大安區,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可否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福建金門地方法院?(7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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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一)甲男為已成年乙女之叔叔,為延續香火,兩人簽定書面收養契約,向法院聲請認可收養,於法院裁定認可前,甲男死亡,法院得否以甲男已死亡為由,認無法審酌乙女利益而認可收養之情形,逕行裁定駁回認可收養?(15 分) (二)A、B 夫妻自幼收養 C 為養子,因 C 嗜愛賭博,A、B 乃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第一審審理中,A、B 雖另主張 C 經常對其惡言相加,肆意辱罵,經常未予聞問等虐待、重大侮辱,並有其他重大事由(一般人均認已違倫常),因而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然未提出證據證明,因而遭裁定駁回。A、B 不服,提起抗告,聲請訊問證人即其另名兒子 D,法院得否以其係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裁定駁回 A、B 之聲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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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 因中風臥病在床,受輔助宣告,為甲男之母,甲男於民國 83 年 2 月 28 日與乙女結婚,婚後先後於 84 年 1 月 12 日、88 年 11 月 29 日生下丙、丁。甲男則於 100 年 2 月 19 日死亡。A 未經輔助人同意,於 101 年 12 月 13 日始訴請確認丙、丁非甲男與乙女之婚生子,該訴延至 104 年 6 月 30 日尚未辯論終結,訴訟程序應如何進行?該訴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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