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度國立中正大學財經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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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財稅法組
科  目: 行政程序法
年  度: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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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九日制定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依據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及藥價基準,向保險人申報其所提供醫療服務之點數及藥品費用。」同條第二項規定:「保險人應依前條分配後之醫療給付費用總額經其審查後之醫療服務總點數,核算每點費用;並按各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經審查後之點數,核付其費用。」當時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並未規定申報期限。
主管機關依據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保險人為審查保險醫事服務機構辦理本保險之醫療服務項目、數量及品質,應遴聘具有臨床或實際經驗之醫藥專家,組成醫療服務審查委員會;其審查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訂定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醫療服務審查辦法(系爭辦法)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發布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醫療服務點數,逾前條之申報期限二年者,保險人應不予支付。」
請問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點數及申報期限之性質為何?系爭辦法規定申報期限之限制,是否合法?(50 分)
二、甲參加國家高等一級文官考試,預定錄取一名。甲通過筆試,筆試成為為第一名。隨後甲與通過筆試之乙、丙參加口試。當天口試委員有三人。口試委員 A 為丙之博士論文指導教授,當天口試問題亦以丙之博士論文相關議題為主。經加計口試成績後,丙成績最高,故錄取者為丙。甲隨後提起行政救濟,主張口試委員 A 依考試規則規定應迴避而未迴避,錄取丙之行政處分違法。考試機關則以「三位口試委員均給予丙最高分,故即使口試委員 A 之評分有瑕疵,實際上亦不影響考試決定之最後結果,尚難謂為有侵害甲之應考試權利」為由答辯。請詳細分析上開錄取丙之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為何?(25 分)
三、環保署以高雄市政府所屬污水處理廠因設備不足,排放之污水超出法定標準,乃依據水污法對其科處罰鍰。環保署以其未裝置有足夠功能之排污設備,節省費用支出而享有不法利得共計 5000 萬元,乃於斟酌該不法利得後,科處罰鍰 5060 萬元,超出水污法規定之 60 萬元罰鍰上限。請問此一針對行政機關之罰鍰裁處是否合法?(25 分)
參考法條:行政罰法第 18 條規定:「裁處罰鍰,應審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程度、所生影響及因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前項所得之利益超過法定罰鍰最高額者,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酌量加重,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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