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得參考稅法輯要 一、司法院憲法解釋釋字第六九四號對舊所得稅法以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須未滿二十歲或年滿六十歲以上,始得減除免稅額之規定(九十年一月三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違憲,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就該解釋,請具己見,闡明下列問題:(50%) 1、納稅義務與財經事務或一般財產權保障,違憲審查基準有無不同?理由何在? 2、扶養親屬免稅額是否為「稅捐優惠」?是否為稅捐優惠,其違憲審查標準有何不同? 3、何以各國有將法定扶養義務視為「課稅禁區」?其憲法上依據為何? 4、稅法上平等原則審查與一般平等權有何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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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財政部六十八年八月九日臺財稅第三五五二一號函主旨:「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地政機關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结果,致其面積與原移送稅捐機關據以課徵土地稅之土地總歸戶冊中所載者不符,稅捐機關應自土地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確定後之年期起改按新面積課稅;其因新舊面積之增減相較之下,致有多繳或少繳稅款情事者,未便適用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予以追繳或退稅。」以及財政部六十九年五月十日臺財稅第三三七五六號函說明二前段:「土地所有權人之土地,因地政機關重測、複丈或分割等結果,致其面積與原移送稅捐機關據以核課土地稅之面積不符,因其既非地政機關作業上之疏失所致,又未經地政機關依法定程序更正登記,其面積業經確定,自無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八條之適用」,試述上開釋示是否允當?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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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短漏營業稅漏稅額之認定,是否得不許以查獲後始提出之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其理由為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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