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現行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中,明文規定未遂之處罰。問: (一)除故意外,該條是否規定有其他主觀構成要件?(15%) (二)該條所規定之既遂和未遂判斷標準又為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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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現行刑法,成立「教唆未遂」罪名時,或應引用第二十九條第二項,或應引用第二十九條第三項。問: (一)教唆既遂和教唆未遂之判斷標準為何?(15%) (二)何以會有此「同(罪)名異法(源)」之現象?(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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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現行陸海空軍刑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無故離去職役或不就職役者,依左列各款處斷:一、敵前,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二、軍中或戒嚴地域過三日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三、其餘過六日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仝法第九十八條又規定:「本章之未遂犯,罰之。」問: (一)第九十三條各款,認定既遂和未遂之標準為何?(20%) (二)於敵前之甲,誤以為於戒嚴地域,無故離去職役,但於仝日後即自行歸隊,如何論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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