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上市公司近年因為股價偏低,市場上盛傳其將被併購,造成經理人及員工士氣低落,最大股東 B 投資公司經由公司法第 27 條之規劃而占有 5 席董事中之 4 席,為了穩定公司之經營權,乃於董事會通過決議:「本公司辦理新臺幣(下同)十億元私募,發行面額每股壹拾元之甲種特別股一億股,每股股息年利率依發行面額計算 6% ,可累積並可以每股一比一之比率再參與普通股對盈餘之分配,六年期滿贖回,甲種特別股每股有五個表決權,並有單獨選舉五席董事中之二席及一席監察人之權利,於同一次選舉董事監察人之股東會中以分別計算之方式為之。甲種特別股六年期滿時,若公司無足夠資金贖回者,得以一比一之比率轉換為普通股,惟其轉換後之表決權仍以每股有五個表決權計算,於轉換後持續三年」。B 公司擬於該私募案經過股東會決議後,以 B 公司名義參與該私募並認購 65%額度。公司法務長為求妥當,擬向外部顧問詢問法律意見,請附理由說明上述甲種特別股之設計與公司法相關規定、函釋有何衝突或不合之處。(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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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7 月 1 日,簽發符合票據法規定之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無記名本票並交付予乙,作為乙為甲設計個人網站之服務費用,約定工作完成日為 105 年 7 月 22 日,本票到期日為同年 7 月 25 日,乙於 7 月 22 日向甲提出網頁設計時,甲發現該網頁只有首頁而無法有任何用途,乃向乙主張解除契約並要求返還本票。乙於同日晚間將本票未經背書而交付予其員工丙,作為清償所積欠丙三個月薪資之用,但事實上甲之個人網頁設計就是由丙負責執行。丙於同年 7 月 26 日持該本票向甲請求給付票款,未獲付款,試問:甲乙丙間之票據法律關係如何?(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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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 公司與 B 公司共有一艘遠洋漁船太平島號,登記載明各有二分之一所有權,船舶登記於高雄航政主管機關,3 年前因 A 公司欠缺營運資金,乃向位於臺北市之 C 銀行就其所有部分設定抵押以取得貸款,並完成抵押登記。太平島號因故障而於基隆港進行修繕,並由 D 公司完成修繕,惟尚未給付修繕費。D 公司已完成合法催告,仍未獲付款,嗣得知太平島號已完成發航準備,請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A 公司已遲延償還其積欠 C 銀行之貸款,並已構成 C 銀行得行使抵押權之條件,則 C 銀行可否聲請查封船舶?D 公司可否聲請查封船舶?應向何法院聲請?(10 分) (二)若 A 公司於 6 個月前已將其對太平島號之應有部分讓與 E 公司,並已完成登記,試問:E 公司是否受抵押權限制?(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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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附加意外傷害保險,約定身故保險金額 100 萬元,意外事故保險金額 200 萬元。於承保期間內之某日,甲與友人聚餐飲酒,甲雖不勝酒力卻仍繼續狂飲,遂發生嘔吐,於嘔吐時因食物反逆而阻塞呼吸道,導致甲窒息死亡。受益人乙請求 A 公司給付保險金共 300 萬元,A 公司拒絕之,並抗辯:甲之死亡非因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所引起,其依約不負保險責任。試問:何人之主張有理?又若甲係於嘔吐過程再度吸入嘔吐物而窒息,結論有無不同?(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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