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以命乙商店(合夥組織)給付甲價金 10 萬元之確定判決,作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乙商店之財產,於該執行程序中甲僅受償 3 萬元。甲就餘額 7 萬元價金債權,以該判決為執行名義,主張丙為乙商店之合夥人,聲請對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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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對乙訴請裁判分割兩造共有之 A 地,經判決確定將 A 地分割成 B、C 二地,分別歸由甲、乙取得。因甲所分得 B 地中 D 地部分為乙占用,且 D 地上存在乙所有之 E 屋,甲乃以該分割判決為執行名義,請求強制執行乙交還 D 地及拆除 E 屋。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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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基於買賣關係對乙起訴,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經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告確定。在甲持該判決申請該管土地登記機關辦理 A 地所有權登記後,尚未完成登記前,乙之金錢債權人丙聲請執行法院對 A 地實施查封。問:甲於完成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得否對丙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請求撤銷該查封程序?(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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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以命乙償還 50 萬元借款之支付命令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之財產為強制執行,在執行程序進行中,乙向法院聲請清算。如執行法院將乙所有之 A 屋予以拍賣,並經拍定人丙繳納拍賣價金 200 萬元時,法院裁定乙開始清算程序,此際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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