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積欠甲伍百萬元,迭經催討,乙均藉詞拖延,甲不勝其煩,乃於某日將上開債權,以肆百萬元價格出售於丙。當晚,因丁出價肆百伍十萬元,甲乃再度出售於丁,並由甲及時通知於乙,適乙收得鉅額款項,當即如數清償於丁。越數日,丙請求乙清償債款。(20%) (一)甲丙、甲丁間之債權買賣、債權讓與,其性質與效力各為如何? (二)乙主張已清償於丁,拒負債款於丙,有無理由? (三)丙對於甲、乙各有何權利可以主張? (四)上述情形,如甲對於乙之債權為票據債權,甲讓與於丙時並未交付乙所簽發之未記載受款人之支票,而係於讓與於丁時交付與丁,其結論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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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謂法定抵押權係指民法第五百十三條所規定之抵押權。(15%) (一)試問其要件為何?民法於八十九年五月五日生效之修正,規定是否有所不同? (二)承攬人之承攬工作為房屋建築,除房屋外,抵押權是否及於該房屋所在之基地? (三)依據實務見解,在程序上,承攬人如何行使其抵押權?如定作人對於承攬關係有爭執,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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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某甲向某乙購買豬廿頭,某乙向越南購買轉賣某甲,交付後不久某甲之養豬場絕大多數豬隻感染口蹄疫,請問某甲如何向某乙請求賠償?(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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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釋名詞 (每小題10%) (一)保險利益 (二)既判力 (三)以債作股 (四)回頭背書 (五)適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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