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明定:「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基礎,經調查仍不能確定或調查費用過鉅時,為維護課稅公平原則,得推計課稅。」同條第 4 項則規定:「納稅者已依稅法規定履行協力義務者,稅捐稽徵機關不得依推計結果處罰。」試依法理評析該等規定之得失。又如適用該等規定時,應作何種法律解釋,試具己見討論之。(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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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稽徵機關對薪資所得者不同於其他所得者,只能扣除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今受雇律師甲年度所得因執業所自行支出之成本、費用均不准扣除,經提起救濟至判決確定仍未得救濟。甲欲聲請大法官解釋憲法,試問甲得為何種主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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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繼承人甲在死亡前,因擔心在自己身故後,配偶乙、子丙與女丁三人會對於遺產分配發生爭執,乃依相關規定預先在遺囑中指定戊擔任遺囑執行人,負責執行甲死後之遺產分配的任務。戊在計算完各個法定繼承人各自所應分配財產後,逕自將財產分配並交付給乙、丙、丁三人。該管國稅局於嗣後查悉上情,以戊為納稅義務人,命其補繳應納遺產稅,並對其未依規定申報遺產稅行為,裁處應納稅額二倍之罰鍰。戊主張其僅為遺囑執行人,並非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不應命其補繳稅款並對其裁罰;且縱然以其作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而命其補繳稅款並予栽罰者,此種作法與該等法律規定亦應屬於違憲。試問,戊之主張是否有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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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前因被公司解雇失業在家,思考應如何自立營生,遂在網路上開始經營網拍事業,因甲於網路上所銷售商品,秉持薄利多銷的原則,品質很好價格卻相當親民,故每月營業額均可超過 100 萬元以上。惟甲遲遲未辦理營業登記,亦未申報相關營業稅與所得稅,遭國稅局在「網路名店百萬查核專案」中所查獲,被命應補繳營業稅及所得稅共計 50 萬元,同時以漏稅罰為由,遭罰二倍共計 100 萬元罰鍰。試問,依照上述題目所述之事實,甲究竟短漏了哪些種類的稅捐?本件是否該當漏稅罰應受制裁事由?甲以不知稅捐法律規範為由主張應予免罰,是否有理?(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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