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執行業務者,其申報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成本費用遭稽徵機關全數剔除,甲對此核課處分不服,提起復查,嗣經通知復查審理期間予以延長 2 個月,然稽徵機關逾該期限仍未作成復查決定。甲乃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1 項逕提訴願,請求變更原核課處分;惟訴願決定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對於依第 2 條第 1 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命原處分機關應於 2 個月內作成復查決定。甲不服,可否逕向高等行政法院起訴?甲得主張何種理由?(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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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投資開設 A 醫院,因未具醫生執照,乃登記醫生乙為醫院負責人。A 醫院年度所得應歸何人繳納綜合所得稅?A 醫院於給付醫院員工薪資時,扣繳義務人為何?扣繳義務人如未依法扣繳稅款、亦未依限補繳,經稽徵機關依行為時所得稅法第 114 條第 1 項第 1 款,按其應扣未扣稅額處三倍之罰鍰。扣繳義務人不服,以該條款嗣後已改為「三倍以下」為由,提起復查。稽徵機關於復查決定書之裁量理由僅稱,依新修訂之「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倍數參考表」,該案件仍應處三倍罰鍰。扣繳義務人如仍有不服,得為何種主張?(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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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租稅優惠係提供租稅減免之利益,藉此引導納稅人或產業界的作為或不作為,被視為破壞稅法基本原則之量能負擔原則(Ability to Pay Principle)的法律規定,由於影響國家租稅收入甚鉅,故稅捐稽徵法第 11 條之 4 設下許多要件予以限制。試依法理說明,以下是否屬於租稅優惠的法律規定?(25%) (一)納稅義務人減除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二)捐贈列舉扣除額 (三)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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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名下有塊 A 地,公告現值新台幣 2000 萬元。土地開發商丙有意向甲購地,建築房屋以分層出售。經磋商多日後,甲丙雙方終於談妥買賣契約之總價、締約當事人及付款方式,亦即,甲要求先讓甲將名下 A 地,以公告現值 2000 萬元價格,賣給甲之子乙(下稱第一買賣契約),甲乙之間依照第一買賣契約的約定,由甲先將 A 地過戶給乙,至於乙應給付給出賣人甲之價款,係代買受人出售土地並取得價款後再行給付。三日之後,乙以自己之名義,與丙訂立 A 地之買賣契約(下稱第二買賣契約),約定總價款 6000 萬元出售給丙。乙丙雙方隨即依上述第二買賣契約,完成 A 地土地之所有權移轉與買賣交易價款的給付。乙在取得丙所交付價款後,隨即將 2000 萬元給付給甲,以清償第一買賣契約的價金債務。藉由上述行為,甲之子乙可以順利獲得,在兩次買賣交易契約中,屬於轉售價差的 4000 萬元。若不考慮我國新修正通過之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請問本件納稅人之行為,是否涉及贈與稅的規避行為?(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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