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向行政機關申請將其所有土地,由鄉村區丁種建築用地變更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經機關作成「核准甲公司申請,變更土地編定地目(以下簡稱為「A」 )」之決定,惟同時在該決定中要求「甲公司應自行提出土地使用計劃書圖並配置必要之公共設施,其面積不得少於申請變更編定面積 15%,且應將上開公共設施施作完成及公共設施用地捐贈予機關,並完成所有權之移轉(以下簡稱為「B」 )」。請說明前述案例中,「A」 及「B」 之性質及關聯性(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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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針對財政部 82 年 10 月 7 日臺財稅第 821498791 號函(以下簡稱為「C」 ):「取得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農業用地,如經查明係第三者利用農民名義購買,應按該宗土地原免徵之土地增值稅額補稅。」司法院釋字第 635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係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土地稅法規定所為具體明確之「解釋性行政規則」。請說明「C」 及財政部所屬現職人員請調作業要點(簡稱為「D」 ),兩者在行政程序法之規範設計,有何差異(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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