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龍市政府與經營炸雞連鎖速食店之業者甲簽約,將市政府所有但閒置不用之不動產出租供其營業,每月收取租金兩萬元。因該速食店業者經營不善,積欠費用十二萬元,天龍市政府乃通知業者甲:「應於兩週內還清積欠費用,若逾期不遷,將逕行移送行政執行。甲若不服,可以提起訴願。」請問: (一)該通知是否為行政處分?是否合法?(20 分) (二)天龍市政府移送行政執行後,業者甲可否請求行政執行機關不予執行?若行政執行機關以其無權不予執行回復,業者甲可否對此回復提起行政救濟?(20 分) (三)業者甲若直接向行政法院聲請該處分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四)業者甲若以該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為理由,向行政法院聲請該處分之停止執行,行政法院應如何處理?(20 分) (五)行政執行處查封甲市價一千萬之房產後,又進一步查封「啃得動」炸雞之商標權。業者甲認為查封「啃得動」炸雞之商標權已經超出本案行政執行所必要之範園,有何救濟途徑?(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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