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強制執行法於民國 103 年間修法時,增訂第 1 條第 2 項規定,其立法理由提及:「強制執行程序攸關債權人、債務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益,故執行行為應公平合理兼顧渠等權益,以適當方法為之,不得逾必要限度,並符合比例原則」。請問除上述條文外,現行強制執行法尚有何條文亦蘊含比例原則之意旨?又於金錢債權之執行,債權人應選擇何種財產加以執行,始符比例原則,請舉例說明。(25 分)
|
二、債務人甲在 A 地上有未辦保存登記之 B 屋,經債權人乙以假扣押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並由執行法院查封 B 屋在案。嗣丙以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為據,訴請甲拆除 B 屋、返還 A 地並獲勝訴判決確定;丙乃據為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執行拆除 B 屋,請附理由說明執行法院應否准許。(25 分)
|
三、甲單獨出資新臺幣 1000 萬元設立 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A 公司因營業上之交易行為而由甲以 A 公司之名義簽發一紙本票交付予受款人乙,乙因支付買賣價金而背書讓與丙,嗣乙因丙未依約交付買賣標的物而對丙解除買賣契約。試問: (一)當丙向 A 公司付款提示時,A 公司得否以乙丙間買賣契約解除為由拒絕付款?(10 分) (二)若甲未向主管機關辦理 A 公司之設立登記,則丙或乙得否請求 A 公司付款?如不能請求 A 公司付款,則得否請求甲付款?是否因甲於票上僅以「A 公司」或以「A 公司董事甲」之名義簽發票據而有不同?(15 分)
|
四、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就其辦公大樓向 B 產物保險公司(下稱 B 公司)投保火災保險,A 公司於保險期間內與 C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C 公司)合併,而 A 公司消滅、C 公司存續,然該辦公大樓於合併登記後翌日失火致全燬。試問:B 公司應否負保險責任?如應負保險責任,究應對 A 公司抑或對 C 公司負責?試從公司合併之效力及被保險利益歸屬主體變動探討之。(25 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