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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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年  度: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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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因借據已遺失,甲乃聲請傳訊甲之配偶丙及代書丁,表示丙當時有在場聽聞,法院乃以丙係甲之配偶,證詞勢必偏袒,不足採信,逕駁回甲聲請傳訊證人丙之聲請。另法院傳訊證人丁,丁證稱:「當時甲、乙二人到丁辦公室商量借款事,但當時有無交付借款,伊已不復記憶,當時另有丁之妻戊在辦公室等語。」於言詞辯論期日開庭時,法院詢問兩造有無其他證據尚須調查,兩造均稱:「無」。若法院當庭諭知言詞辯論終結,其後以甲對於交付借款之事實無法舉證證明,判決甲敗訴。若甲提起上訴,主張一審不傳訊丙之理由不當,其主張是否有理?若於二審兩造仍未聲請傳訊戊,如二審法院仍判決甲敗訴,甲提起上訴,主張法院未依職權傳訊戊以查明事實,原審裁判違法,其主張是否有理?(40 分)
二、甲起訴聲明請求乙應給付新臺幣 30 萬元,其事實主張略為:「乙在民國 105 年 10 月 1 日在某地駕駛某車因闖紅燈撞及甲,造成甲受有臉部擦傷及右腿骨折之傷害,住院醫療 7 日後在家休養,醫藥費支出與工作損失共計 30 萬元。」問:若審理中,甲之聲明及主張未有改變,法院在此情形,有無闡明甲得對乙一併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或甲所騎乘機車損壞修理費之義務?(30 分)
三、甲起訴主張其妻乙與丙男於民國(下同)105 年 3 月間多次通姦,以乙為被告起訴請求判准兩造離婚,訴訟中甲聲明追加請求併列丙為被告,請求判命被告二人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連帶賠償新臺幣 200 萬元。甲之追加是否合法?若訴訟中甲未主張丙另於 105 年 7 月有另次通姦事實,乙未主張甲曾於 105 年 4 月間曾書立原諒乙通姦行為之信函,則法院可否依職權審酌該等當事人所未主張之事實?(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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