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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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強制執行法
年  度: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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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甲與乙就 A 屋簽有租約,租期屆滿後乙拒不遷讓,甲訴請遷讓房屋獲勝訴確定判決,但在訴訟中乙有將房屋委任丙代為管理,試問甲持確定判決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時,現場之管領人丙向法院主張確定判決之效力不及於丙,不得對丙強制執行遷讓房屋,請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如果執行法院接受丙之主張不予執行,甲應如何救濟?(25 分)
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擔任編審,月薪新臺幣(下同)6 萬 5000 元,債權人老陳持法院之和解筆錄內載應給付 100 萬元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小張在市政府之薪資,法院執行處於 107 年 5 月 20 日向市政府發出扣押命令,市政府之收發室於 107 年 5 月 22 日收到扣押命令,收發室按行政流程於 107 年 5 月 25 日將扣押命令轉交給會計室,請問:
(一)扣押命令於何日生效?生效後對老陳、小張、市政府各發生何種法律效果?(15 分)
(二)小張於 107 年 6 月向市政府主張 6 月份法院無再發扣押命令,因此 6 月份之薪資未遭扣押,請求市政府支付薪資有無理由?(10 分)
三、乙因修車發生新臺幣(下同)5000 元修車費未付,修車廠甲對乙聲請支付命令 5000 元,嗣乙自認為車根本沒修好而不予理會,之後待支付命令確定後,甲持確定支付命令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乙之價值 1500 萬元之自宅,經法院查封並鑑價後準備依法拍賣,乙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之異議,主張其薪資或存款遠超過 5000 元,僅為小額之 5000 元即查封其上千萬元之不動產,顯不合理。乙遲遲等不到執行法院就其異議之裁定,乃直接上法院找司法事務官,司法事務官當場答覆乙,其乃依法執行無審查權限,並回覆這是合法之執行行為無須裁定,請問乙之主張是否有理?(25 分)
四、甲新婚後購買臺中市之 A 屋,向乙銀行辦理抵押貸款新臺幣(下同)800 萬元,之後經濟不景氣甲遭到裁員,銀行貸款無力清償長達 1 年以上,適逢乙銀行正在清理不良債權,乙銀行經催告無效果後,將銀行對甲之 800 萬不良債權轉賣給了丙公司,並將抵押權之證明文件交給丙公司,丙公司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5 款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 A 屋並優先受償。理由何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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