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 年司法特考三等家事調查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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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家事調查官
科  目: 民法總則與親屬、繼承編
年  度: 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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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為古玩收藏家,以心中保留之方式,將其收藏之 A 名畫一幅贈送給乙,並交付之。乙明知甲無贈與之意思,卻隨即將 A 畫出賣並交付給不知情之丙。另甲蒐集古玩之際,看到丁有一只從舊貨市場買得之 B 瓷花瓶,甲自己誤認 B 花瓶為清朝之瓷器,乃以真品之價格向丁購買之,嗣後方發現 B 花瓶為精美仿古瓷器。試問:
(一)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畫?(20 分)
(二)甲得否撤銷對丁之意思表示?(15 分)
二、甲和乙女結婚,生下丙女和丁女。試問有下列情形,應如何適用民法之規定?
(一)甲棄家不顧,乙全仰賴出租乙母所贈之 A 屋為生,於是乙請求甲履行扶養義務,有無理由?(10 分)
(二)丙和戊男結婚,婚後兩人因價值觀之不同,爭吵不斷,以致感情破裂,其後兩人同意分居,自此長達十年間彼此未再聯絡。丙以雙方無法持續婚姻為由向法院起訴,請求戊離婚,法院應否准予離婚?(15 分)
(三)18 歲之丁和己男結婚,婚後半年,兩人自覺彼此個性差異太大,在未經丁父母之同意,丁己雙方即自行協議離婚,於辦理離婚登記時,戶政人員疏於注意丁是未成年,而予以受理離婚之登記。丁己兩願離婚之效力如何?(10 分)
三、甲男和乙女結婚後,生有一子丙。之後甲乙離婚,甲與丁女再婚,又生有一子戊。戊男長大後,與己女結婚,生有 A 和 B 二女。丁和戊素與丙感情不睦,並認為甲偏愛丙。一日甲和丙聊及其欲預立遺囑之事,丁偷聽後極為憤怒,於丙下樓之際,意圖殺害丙,而將丙自樓梯推落,致丙受重傷,丁被判刑 10 年。因家門不幸,甲憂傷過度,心臟病復發死亡。戊在收拾甲之遺物時,發現甲之自書遺囑,戊憤而欲燒毀該遺囑時,被丙發現。甲死亡時,留有遺產 8000 萬元,甲在生前因丙之經商贈與 500 萬元,因戊結婚贈送 300 萬元。試問:甲之遺產應由何人繼承?其應繼分為多少?(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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