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男與乙女同居,同居期間生下丙子,由於甲男始終不願意認領丙子,故乙女起訴請求甲男應認領丙子。甲男則否認與乙女有發生性行為與交往。試問: (一)乙女起訴因無理由被法院判決駁回確定,該確定判決對丙效力為何?(13 分) (二)丙得否再起訴請求甲認領?(1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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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夫、乙妻因感情不睦,常為家中瑣事爭吵,嗣後兩人協議離婚,協議離婚書中約定,由乙妻任未成年子女丙行使親權,但甲每月須給付未成年子女丙之扶養費新臺幣 1 萬元給予乙,但甲卻始終爽約未付,故乙請求甲應依該協議書之約定給付扶養費,試申論本案應屬家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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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乙為夫妻關係,乙妻為越南人,其於婚後無故離家出走,而返回越南,迄今已 8 年未返臺灣。甲夫因而向本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我國法院需否依職權審查被告即乙妻有無家事事件法第 53 條第 2 項所定「至中華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換言之,上開條項所稱「被告在我國應訴顯有不便」之事實是否僅屬抗辯事項?或屬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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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家事事件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則受婚生推定之子女,於民法第 1063 條第 3 項所定除斥期間經過後,如其親子關係經證明係無血緣關係,當事人(夫或妻之一方,或子女)或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是否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是否仍得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試申論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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