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公司),如於會計年度結束分派盈餘,應經何機關、何程序之決議?如甲公司擬於每季終了後為盈餘分派,又應經何機關、何程序之決議?(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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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以妻乙為被保險人,兒子丙為受益人,向 A 人壽保險公司(以下簡稱 A 公司)訂立終身壽險新台幣五百萬元,甲未能如期繳納保險費,A 公司因丙過去曾代甲繳納保險費,遂以存證信函催告丙,丙於催告到達後 30 日仍未繳納。不久乙因病死亡,丙向 A 公司請領保險給付,A 公司以保險契約停止效力為理由,拒絕給付。有理否?如甲過去已付足三年之保險費,但因保險契約約定,如因停止效力致 A 公司終止保險契約時,A 公司僅需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A 公司即依約定將保單價值準備金返還於甲。有理否?(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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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 興櫃公司以經營電動車扣件為業,實收資本額為新臺幣 10 億元,共發行普通股 1 億股,甲、乙、丙、丁為 A 公司之一般董事,戊、己、庚則擔任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並由甲擔任董事長;辛、壬、癸等三人為原始股東,各持有 A 公司 300 萬股。甲因民國 104 年 4 月間以他人名義從事內線交易,事後經舉發,於民國 107 年 4 月遭臺灣臺北地檢署檢察官以背信罪起訴在案,但於民國 107 年 6 月之董事改選,仍然當選董事,並被推選為董事長。試問:(共 25 分) (一)若獨立董事己認為甲已不適合擔任董事,爰依法於民國 105 年 8 月 23 日召開臨時股東會,提案解任甲之董事職位,甲則於臨時股東會上喊冤,博取同情,股東辛、壬、癸聽信其說辭,對於解任董事甲之議案投下棄權票,致股東會決議時以極微差距未能通過對董事甲之解任案。詎料於該次股東會決議之隔日,甲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決內線交易罪成立,股東辛乃決定訴請法院裁判將甲解任,則股東辛是否具備起訴股東之資格?(10 分) (二)又甲若抗辯:雖其因內線交易罪遭起訴,但內線交易與其執行公司業務無關,且係於上屆董事任期內所為,法院不得裁判將其解任,是否有理?(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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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 上櫃公司之經營績效良好,民國 105 年度營收約新臺幣(以下同)10 億元,稅後淨利約 3 億元,由甲、乙、丙、丁、戊、己、庚等 7 人擔任董事,其中戊、己、庚為獨立董事,組成審計委員會,並由甲擔任董事長,辛、壬等二人則分別為總經理與會計主管。甲、辛及壬為求 A 公司能順利獲得 B 公司之訂單,遂規劃由總經理辛個人得實質控制之 C 公司及 D 公司等二家廠商配合,在民國 106 年間分別簽訂規劃服務契約及顧問契約,分別支付新臺幣 3,000 萬元及 4,000 萬元之服務費及顧問費,由 C 公司及 D 公司負責與 B 公司之相關人員溝通及建立關係,其後 A 公司遂順利取得 B 公司之訂單。經查 A 公司之董事會編製及通過之 105 年度財務報告,並未揭露 A 公司與 C 公司及 D 公司間之關係人交易,案經檢察官對甲、辛、壬提起公訴。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共 25 分) (一)若檢察官以甲、辛、壬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財務報告虛偽或隱匿罪及同法第 174 條第 1 項第 5 款之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提起公訴,則法院應如何適用法律?(15 分) (二)若總經理辛與會計主管壬主張渠等應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74 條第 1 項第 6 款之財務報告虛偽記載罪,不應適用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財務報告不實罪,有無理由?(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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