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16 年 7 月 27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廢除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成為一般人民團體,回歸人民團體法處理。該組織表示,全球 191 個國家的紅十字會,共有 157 國以專法(如美、日、韓)或以特別命令(如英、荷、澳)予以保障。總會質疑廢法是在政治考量下讓該會走向解散之途之步驟,主管機關最終目的是在廢除該組織,乃起訴請求法院判命主管機關: (1)不得作成廢止紅十字會人民團體立案登記的行政處分。 (2)不得作成廢棄紅十字會法人資格,或命令原告解散的行政處分。 (3)不得許可紅十字會以外之人設立含有、近似「紅十字」的名稱跟標誌的組織。 請問在現有行政訴訟法體系下是否容許這類型之訴訟?(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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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某土地原地目為「田」,經所有權人申請變更地目為「建」,嗣地政事務所認該地目變更係屬違法,請示縣政府如何處理,俟縣政府決議後,該地政事務所乃依縣政府決議之原則,維持「建」地目之登記,惟於該筆土地之土地登記簿標示部其他登記事項欄註記:「本土地涉及違法地目變更,土地使用管制仍應受原『田』地目之限制」(以下稱系爭註記),並通知土地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人如不服該項註記,如何尋求救濟?(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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