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就其所有之 A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 100 年 4 月 1 日,與乙簽訂自該日起為期 5 年之租約,並交付乙供建廠使用,惟系爭土地於 104 年 5 月 5 日遭甲之債權人丙聲請執行法院查封拍賣,甲另於 105 年 4 月 4 日與乙簽訂自同日起為期 5 年之租約。系爭土地嗣於 106 年 7 月 7 日由丁拍定。乙主張對該土地有土地法第 104 條之優先購買權,丁可否爭執乙之優先購買權不存在而為爭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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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於民國 106 年 3 月 3 日持對乙遷讓房屋之確定判決,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於同年 4 月 1 日核發限乙於 106 年 4 月 20 日前自動履行命令,丙以該房屋現由其占有使用為由,於 106 年 4 月 4 日具狀對該自動履行命令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於同年 4 月 10 日以該屋現由乙占有為由,認丙之異議為無理由裁定駁回。丙於 106 年 4 月 20 日對之提起抗告,執行法院於同年 5 月 5 日解除乙對該屋之占有,使歸甲占有。則抗告法院於 106 年 6 月 6 日就丙之抗告,應為如何之裁定?(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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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為非公開發行公司 A 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為公開發行公司 B 公司之母公司,又為發展新事業並分散風險,B 公司又成立非公開發行的子公司 C 公司。甲為吸引人才加入公司集團,打算擬定新的員工獎酬機制。試問:除了薪水和分紅之外,在公司法最新修正後,有何員工獎酬的選項,可供公司集團選擇運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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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為新設立 A 公司之董事長,A 公司係以物業管理為公司之主要業務,甲為提供員工更周全的職業保險,替員工向 B 保險公司投保保險 2 年,其以 A 公司名義簽發本票,並以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方式為本票到期日。試問:持票人 B 保險公司應如何為見票之提示且其提示期限為何?(10 分)又若在 A 公司的員工乙投保時,係負責辦公室管理的總幹事,但嗣後乙轉調為機電技師,並在維修大樓電梯時,不慎觸電受到重傷。試問:B 保險公司是否得主張保戶並未依雙方保險契約之條款,在被保險人職業變更時告知保險公司,其可按原收保險費與應收保險費之比例折算保險金給付?(1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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