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制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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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制
科  目: 立法程序與技術
年  度: 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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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請列舉出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事項為何?(10 分)直轄市或縣(市)之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時,效果為何?相應之處理程序為何?(10 分)
二、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1 款規定:「在指定清除地區內嚴禁有下列行為:……十一、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污染環境行為。」臺○市政府即依據前開規定作成公告,其公告事項為「禁止各種類型廣告物之設置。違者即屬污染環境行為,將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裁處新臺幣 6000 元。」
(一)臺○市政府前開之公告,其法律性質為何?並請引用相關法條說明。(20 分)
(二)該公告是否逾越廢棄物清理法之授權範圍?並請引用相關司法院解釋之意旨。(20 分)
(三)該公告之法律效果為裁處新臺幣 6000 元,是否已違反憲法基本原則?請至少舉出兩個基本原則進行檢驗。(20 分)
三、何謂「法明確性原則」?並敘述相關司法院解釋之意旨。(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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