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考題
  • 社群分享
類  科: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 強制執行法
年  度: 109
全卷點數: 0 點  下載考題(免費)
點閱次數: 1092
銷售明細: 47
一、第二審民事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於甲為乙提供擔保 100 萬元後得為假執行」,甲依該判決為乙提存擔保金 100 萬元後,聲請執行法院對乙之財產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拍賣乙所有 A 地,由丙以 300 萬元拍定,丙繳足價金後,取得執行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執行法院並依稅捐機關核定 A 地之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作成發款試算表,於扣除應發給稅捐機關之土地增值稅 50 萬元後,其餘 250 萬元應發給甲,惟上開款項均尚未發出之際,乙向執行法院聲明該假執行判決業經第三審改判發回,並提出最高法院判決正本,主文記載:「原判決除假執行部分外廢棄,發回○○高等法院」。試問:
(一)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5 分)
(二)設尚有其他債權人參加分配,執行法院已作成分配表,甲分配 50 萬元,定期民國 109 年 5 月 20 日實施分配,乙於分配期日到場,始提出上開第三審判決正本,當場陳述對分配予甲部分聲明異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二、債權人甲以支付命令暨該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執行法院對債務人乙所有之財產強制執行,嗣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程序進行至:(一)查封 A 地尚待拍賣;(二)查封之 A 車,已由丙拍定交付予丙,拍賣所得價款亦交付甲受領完畢;(三)扣押乙在 B 郵局專為領取國民年金所開立之專戶內存款,已由執行法院就該扣押之存款債權,對甲核發移轉命令(依國民年金法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該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乙及第三人 B 郵局均已收受該移轉命令之送達。此際,乙以本件支付命令未向其合法送達為由,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聲請撤銷上開全部執行處分,經執行法院調查結果,該支付命令確未合法送達予乙。試問:執行法院對該聲明異議應如何處理?請附理由說明之。(25 分)
三、乙向丙買受丙所有之 A 地 1 筆,所有權尚未移轉登記予乙,茲有乙之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執行法院就乙基於債權關係對丙有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執行。執行法院乃依強制執行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核發扣押命令,禁止乙本於其對丙之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為收取或其他處分,並禁止丙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乙。同時亦依同法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函請 A 地管轄地政事務所登記該扣押事由,乙、丙收受上開扣押命令及地政事務所函復辦畢登記事由後,試就下列情形,分別敘明理由回答之:
(一)丙將 A 地另售予丁,並向該管地政機關辦畢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試問:丙之行為有無違反上開扣押命令效力暨執行人員應否向檢察機關舉發丙涉犯民國 108 年 5 月 29 日修正增訂之刑法第 139 條第 2 項、第 1 項規定之妨害公務罪嫌?(刑法第 139 條第 2 項:為違背公務員依法所發具扣押效力命令之行為者,亦同)。(15 分)
(二)設有丙之債權人戊持對丙之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仍登記於丙名下之 A 地,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0 分)
四、乙所有之 A 地 1 筆於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5 日為甲設定普通抵押權登記,供作其向甲借款新臺幣(下同)1 千萬元之擔保;乙復於同年 6 月 5 日再將 A 地為丙設定普通地上權登記,丙即在其上建築 B 屋自住;嗣乙屆期未償還甲之借款,甲聲請拍賣抵押物,於取得法院核發准予拍賣乙所有 A 地之裁定後聲請強制執行,經執行法院查封 A 地,依鑑價結果核定第一次拍賣最低價額為 1 千 1 百萬元,但無人應買,減價拍賣前,甲以 A 地因丙之地上權及其 B 屋存在,無人應買,影響其抵押權為由,具狀聲請執行法院將 A 地上丙之 B 屋併付拍賣。問: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請就併付拍賣要件、點交與否暨優先承買權之有無申論之。(25 分)

返回功能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