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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律廉政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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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律廉政
科 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年 度:
109
全卷點數:
0 點
點閱次數:
1048
銷售明細:
8
考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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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書籍
一、甲任職於 A 直轄市政府警察局時,於 104 年 7 月 1 日與他人共同犯恐嚇取財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8 月,因其具有警察身分而犯罪,未獲緩刑宣告,該判決於 106 年 7 月 15 日確定。A 市政府警察局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2 項規定,於 106 年 9 月 26 日通知甲免職,免職處分溯及至 106 年 7 月 15 日刑事判決確定日生效。甲不服免職處分,認為犯罪情節輕微,A 市政府警察局可裁量不予免職;且免職處分之效力應自送達甲之次日起算。甲之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相關法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職……。」
二、公務員服務法第 14 條之 1 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甲為某縣政府承辦政府採購業務之人員,其因收受賄賂而遭通緝在案;於通緝後 1 年之逃亡過程中,甲又擔任經常投標該縣政府採購案之公司之經理,甲是否違反該條文之規定?(25 分)
三、A 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依據財政部依其法定職權訂定之「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人事管理準則」進用之人員。臺銀核布其 107 年年終考核列乙等 79 分。A 不服,經向服務機關提起申訴遭駁回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提起再申訴。保訓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試說明之。(25 分)
四、公務人員甲向來熱衷環境保護活動。其因欣賞公職候選人乙之環境保護政策,於上班時間在辦公室穿著印有支持乙文字之 T 恤,並於乙的臉書按讚留言;下班後則於家中開網路直播,呼籲民眾支持乙。另甲又於某日上班時,拿出反對特定開發案之公民投票連署表單,要求辦公室同仁參加連署,以利該公民投票案成案。甲上述各行為是否違反行政中立?試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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