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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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財經法學組
科  目: 民法 B
年  度: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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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於民國 100 年 5 月 30 日,以自己為要保人、被保險人,並以其父乙為受益人,與丙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簽訂「富貴年年終身壽險」,約定丙於保險事故發生即甲死亡時,給付受益人保險金。後甲向丁借款三百萬元,遂於 100 年 6 月 2 日與丁簽訂契約書(下稱系爭契約書)並為公證,約定將系爭保險契約之身故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丁。甲於 104 年 3 月 15 日因病身故,丁乃於同年 3 月 24 日復與乙簽訂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約定乙將其對於丙之保險金請求權讓予丁。丙對於甲之死亡存有疑慮,丁遲於 109 年 3 月 23 日始依系爭保險契約、系爭契約書及系爭協議書之約定,發函請求丙給付新臺幣(下同)450 萬元及自 103 年 4 月 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10% 計算之利息之保險金,惟遭丙拒不給付,請試以丙公司之律師、丁之訴訟代理人以及法官之角度,試論之。(30 分)

二、甲丙己為堂兄弟,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 1/3,丙母未告知地主,即於 A 地上建 B 屋。民國105年,丙母將 B 屋事實上處分權移轉予甲兄乙。後,丙向丁借款 500 萬元,並以其於 A 地之 1/3 應有部分為丁設定抵押權。民國 106 年,乙將 B 屋無償借予丙,丙借住至今。然丙未清償丁之借款,戊於民國 109 年取得丙於 A 地之 1/3 應有部分。後戊向乙丙請求拆屋還地,是否有理由?(25 分)

三、甲經營旅行社多年,提供機票訂購、代訂住房與行程規劃等多項服務。某日甲發現門外牆上的廣告看板鬆動,立即指示其員工乙通知廠商,但廠商須待 3 天後才能前來維修。乙通知廠商後未有任何其他處置,2 天後看板掉落打到路過的行人丙,造成丙受傷就醫。另外,甲為因應日益多元化的顧客需求,而與丁簽訂契約,約定由丁設計一套顧客管理與媒合建議系統,系統中應包含顧客資訊、旅遊行程資訊以及媒合建議等,甲則應支付報酬 100 萬元。丁依約完成該系統,並修正測試時發現的問題後,交由甲正式使用。使用多日後,系統出現問題,造成部分客戶的旅遊資料錯誤或遺失。甲緊急停用該系統,但因聯絡不到丁,甲立即尋求戊的協助,確認該問題係源於丁的系統設計不良,並設法排除相關問題,甲因此支付戊 30 萬元。另一方面,為彌補客戶所遭受的損失,甲祭出各式補償方案,共計花費 10 萬元。試說明:
(一)丙支出醫療費用 2 萬元,並且 5 天無法上班,而有收入減損約 6 千元。丙可否請求甲賠償 2 萬 6 千元之損害以及精神上損害?若甲賠償後,可否向乙請求償還全部的賠償費用?(20 分)
(二)甲支出的系統修正費用 30 萬元以及補償客戶的 10 萬元,可否請求丁賠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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