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欲向乙銀行借款新臺幣 2000 萬元。甲為順利取得該筆借款,同意其 18 歲之子丙與乙銀行締結保證契約而擔任保證人,並私下將丙因受贈而取得之房屋設定普通抵押權給乙銀行,請問:保證契約及普通抵押權設定之效力為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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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喜好名車,並擁有數輛名車。某日,甲向乙購買 A 跑車後隨即以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轉售於車友丙。甲、丙約定收受價金後一個星期內交車。然,甲收取價金 500 萬元後遲遲不向乙請求交車。請問:丙得否逕自向甲主張解約求償?又,丙得否不解約,而代位請求乙交付該跑車?(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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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 因債信問題,為向新銀行貸款以清償其積欠甲銀行之系爭債務,乃與 B 約定將其所有之系爭房地所有權借名登記予 B,並由 B 以之為擔保,向乙銀行貸款用以清償其積欠甲銀行之系爭債務。B 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受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已於同月十日匯款一千萬元予甲銀行,並交付系爭五百萬元支票予代書 C,用以清償系爭債務之一部及辦理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所需稅費,A 即為 B 設定一千五百萬元抵押權。嗣乙銀行於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撥付系爭貸款四千萬元予 B 後,B 即於同日將其中二千四百五十萬元匯款至甲銀行,全數清償 A 積欠其之系爭債務,並塗銷該一千五百萬元抵押權。試問:系爭個案當事人間之權義關係究為何?A 得依據何等規定向 B 請求返還系爭房地所有權?(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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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A 於 2005 年 11 月在 B(馬貿易商)以一百七十五萬元購買一隻名為 Duell 的馬,並且根據其陳述保留一替換權。嗣因 A 對 Duell 不滿意,遂於 2006 年 5 月經由交涉後,B 在 A 處將 Duell 取回並且交付給 A 一隻名為 Formosa、買價為一百三十五萬元的母馬進行測試。雙方並對 B 取回 Duell、A 受領 Formosa 且 B 應當返還給 A 三十五萬元達成意思一致。隨後於 2006 年 6 月 8 日,A 以書信通知 B,其決定保留 Formosa。於 2006 年 7 月 8 日 B 趁 A 不知將該隻母馬取回。基此 A 遂請求 B 返還該隻母馬;及自 2006 年 7 月 9 日起之使用補償與額外之三十五萬元之給付。惟就在此時該隻母馬生了一幼子。試問:A 與 B 間之權義關係為何?A 得依據何等規定向 B 請求該隻母馬及其所生之幼子之返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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