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 709 號解釋,曾以舊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不符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而宣告違憲。本號解釋指出,都市更新之實施,攸關重要公益之達成,且嚴重影響眾多更新單元及其週邊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之財產權及居住自由,並因其利害關係複雜,容易產生紛爭。為使主管機關於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時,能確實符合重要公益、比例原則及相關法律規定之要求,並促使人民積極參與,建立共識,以提高其接受度,都市更新條例除應規定主管機關應設置公平、專業及多元之適當組織以行審議外,並應按主管機關之審查事項、處分之內容與效力、權利限制程度等之不同,視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請依本號解釋之 多數意見,回答下列問題: 〈問題〉本號解釋要求都市更新條例應規定「應踐行之正當行政程序」之內容為何?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有申請人或實施者應舉辦公聽會,該規定是否即已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申請核准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同意比率,不論土地或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其所有土地總面積或合法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僅均超過十分之一即得提出合法申請」,該規定是否已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舊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核定,送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前,應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任何人民或團體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提出意見」,該規定是否即已符合憲法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10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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