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年度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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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甲組
科  目: 國際公法(含國際海洋法)
年  度: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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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船舶在公海上發生的碰撞案件應如何行使刑事管轄權?試依三○年代常設國際法院在蓮花號案(The Lotus case)之判決,一九五八年日內瓦公海公約及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之相關規範比較說明此法律的發展。(25%)
二、試簡答下列各題:
(一)和平解決國際爭端之外交解決方法有幾類?試簡述之。(5%)
(二)英國國會有無特別國內立法是台灣為準國家或政府之「國會承認」實踐?(5%)
(三)簡述「邦聯」與「聯邦」之區別。(5%)
(四)漁業實體(Fishing Entity)的國際法涵義為何?(5%)
(五)簡述”State” 與”Country” 之區別。(5%)
三、試論述國內法之差異。(25%)
四、何謂「普遍性管轄」?(5%)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公海上未經許可廣播之管轄權規定,是否有承認普遍性管轄之適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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