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 年度國立台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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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乙組
科  目: 國際海洋法
年  度: 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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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說明「人類共同繼承財產(the 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法律原則之意義;並申述其如何發展成為區域(Area)開發之基本法律原則及此原則在區域法律地位上之應用。(25%)
二、試簡答下列各題:
(一)鄰接區之推定在場原則(the principle of constructive presence)涵義。(5%)
(二)漁業實體(Fishing Entity)之國際法涵義。(5%)
(三)三○年代蓮花號案例,土耳其如何主張管轄,並簡述其義。(5%)
(四)簡述一九八四美加緬茵灣海域劃界案例之國際法院判決結果。(5%)
(五)台灣海峽究否為現行國際法定義之海峽,試簡捨己見。(5%)
三、論台灣海峽之法律地位。(25%)
四、一九八二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有關公海尚未經許可廣播之管轄規定,是否有承認普遍性管轄之適用。(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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