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 26 歲因受思覺失調症之苦,並有被迫害妄想症,家人經討論之後,認為應該向法院聲請對甲監護宣告。假設法院審理甲監護宣告聲請後,於民國 106 年 5 月 1 日對甲為輔助宣告之裁定,並選任甲之父親丙為輔助人。甲在家人的悉心照顧與安排下定期就醫吃藥,病情持續穩定中,並在治療期間認識乙,兩人相戀,甲與乙有意願結婚。惟甲的家人並不認為甲乙適合結婚,且輔助人丙,明白表示不同意甲乙之婚事,甲仍與乙,偕同兩位朋友證人,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此外,甲為了與乙共築愛屋,以其從祖母遺贈新臺幣(下同)3000 萬元,向丁購買 A 屋,並訂立契約,甲的父親丙得知後,向丁表示其反對甲的 A 屋購買契約,並要求丁返還 3000 萬元。請試論輔助宣告之要件與案例中甲與乙的婚姻以及甲購買 A 屋之相關法律行為效力如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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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好家具公司自民國 97 年起委託甲工廠,製作好家具公司所承攬裝潢工程中之高級家具,並約定實作實算計算承攬報酬,於每個月結算報酬。通常都是由好家具公司下訂單,經由甲工廠報價經好家具公司同意後製作,材料(木材、皮革、布料、把手等)由好家具公司提供。好家具公司與甲工廠彼此的實際交易運作一直不錯,直到 106 年好家具公司開始拖欠款項,106 年至 107 年 9 月止積欠新臺幣 910 萬 1900 元,甲工廠訴請好家具公司給付報酬。好家具公司表示雙方所訂契約為附條件買賣契約,此在雙方請款單上已清楚於註記欄記載「本交易為附條件買賣」甚明。況且甲工廠不受其指示及監督,得依己意製作家具,又無須到客戶家安裝。因此對於裝潢尚未使用之家具甲工廠可以直接運回,不得向其請求給付承攬報酬,至於 106 年 4 月裝潢使用之一批貨品,因遭客戶表示有蟲蛀,而減少給付價金,此批貨品應減少價金。但甲工廠表示該批貨品基於雙方長期合作及相互信任關係,伊已於期限內修復完成,並完成商品點交,並無瑕疵之情事,更何況該批貨品瑕疵,有可能是好家具公司所提供之木材原料存有瑕疵所造成。事後查證,好家具公司並未有因家具品質存有瑕疵而遭減價之情事。試論述雙方之主張,何者比較合理,其理由何在?(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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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與乙女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婚前甲無財產,乙自其父親得有 A 屋價值新臺幣 5000 萬元,並經營一家服飾店,尚有債務 200 萬元。婚後,乙拿出自己之婚後營利所得逐漸償還婚前之債務。婚姻期間甲欲創業尚欠 100 萬元資金,乙曾借甲 100 萬元。其後,甲因經商失敗,對丙積欠 1000 萬元之債務。甲並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出軌,乙因此訴請法院裁判離婚。起訴時,乙除 A 屋外,尚有婚後所得儲蓄之 900 萬元存款;甲則留有對丙之 1000 萬元債務以及當初乙借他創業的 100 萬元債務之外,並無其他財產。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乙之婚後之現金存款提升至 1000 萬元。甲、乙各得向對方請求分配多少剩餘財產?(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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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乙經營老字號餐廳,受新冠疫情衝擊,餐廳生意受到嚴重影響,於是與甲成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消費借貸契約,並提供自己所有 A 餐廳之不動產所有權為甲之債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且委任其好友丙,提供連帶保證。乙曾以 A 餐廳不動產所有權設定抵押權,向某銀行貸款 1000 萬元,尚有 500 萬元之貸款尚未繳清。乙最終仍因不抵疫情而需結束餐廳營業。除了上述債務之外,乙尚積欠員工 6 個月薪資,共 660 萬元。A 餐廳拍賣價格為 950 萬元。請問乙之債權人應如何主張其債權以及甲是否得直接向保證人丙請求債款之清償?(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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