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為遊覽車業者,明知在疫情期間因無營業,公司員工 A、B、C 均已離職,竟未經前開三人之同意,任意剪貼影印前所取得派車單內前開三人之身分證影本,並盜刻其印章,蓋於自行製作之在職證明及靠行合約書上,以證明三人尚任職於該公司,向政府機關申請紓困補助,經政府機關審核通過後撥下補助款。一週後甲聽聞政府即將解封,可以出團,遂向好友乙借了五十萬元。乙惟恐無憑證,便製作內容無虛假(借款時間、金額、償還日期均如實)之借貸契約,並模仿甲的簽名。請問甲、乙之行為是否成立犯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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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因女友乙遭前男友 A 跟蹤騷擾而氣憤不已,乙為證明自己與 A 無瓜葛,唆使甲教訓痛打 A 一頓,不料甲與 A 見面時,見 A 開名車戴名錶,打消打 A 之念頭,反而恐嚇 A 交付十萬元作為賠償,否則將向 A 公司上級檢舉 A 性騷擾乙一事。A 為息事寧人,將錢交付予甲,但心仍有未甘,天天打電話騷擾乙。乙找來甲交待甲一定要依其指示殺了A。某日甲持改造式手槍埋伏在 A 上班地方樓下電梯口,打電話約 A 下樓,俟電梯門一開步出一人,甲以為是 A 就開槍,未料是其他樓層的人先走出電梯而中槍,幸緊急救護未死,A 也毫髮無傷。請問甲、乙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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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遇紅燈停車,遭後方未保持適當距離之乙騎摩托車撞上,甲車並無大礙,但乙因車輛倒地雙腿擦挫傷,路人 A 見狀迅速打電話叫警察及救護車,甲認為不是自己之問題,且為了趕上班,心想乙已有人救助,未等待警方到場處理,並未獲得乙同意,也未留下日後可供聯繫之資料,即逕自離開現場。警察 B 到場後聞到乙滿身酒氣,測得其呼氣酒測值為 0.23,又見其無法走直線,語無倫次,遂移送地檢署。B 根據路人拍攝涉嫌甲之車牌後循線找到甲之住處,甲不在家,甲妻丙以為甲闖禍,向 B 表示當天開車者是她,B 遂將丙移送地檢署。試問甲、乙、丙之行為依刑法如何評價?(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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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乙為男女朋友,因分手爭吵。甲打電話到乙家告訴乙之母親,限當天乙出面解決,否則放火燒乙家。乙置之不理,甲遂將自家瓦斯桶拉到乙家公寓樓梯間,大喊要乙一起玉石俱焚,以瓦斯管將液化石油氣從前陽臺導入乙房子內,待液化石油氣蓄積瀰漫房間達爆炸界限,即於房門附近,以打火機點火引爆液化石油氣,瞬間產生氣爆並引發火勢,窗戶玻璃受氣爆產生之壓力波及而破碎損壞,家具燒燬,並波及樓上鄰居房屋,幸因民眾發現瓦斯氣爆旋即報案,經消防隊趕赴現場及時撲滅火勢,人員無傷。請問甲之行為如何論斷?(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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