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司法特考三等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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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科  目: 強制執行法
年  度: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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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權人甲以命債務人乙給付金錢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對乙為強制執行。執行程序進行中,甲向執行法院聲請延緩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另一債權人丙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前,已對乙聲請強制執行且併案執行,執行法院應否經丙之同意?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始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原延緩執行之效力,是否及於丙?(12 分)
(二)如丙係於執行法院准許延緩執行二個月後,對乙聲請強制執行而併案執行,且亦同意延緩執行。原期限屆滿後,甲再聲請延緩執行獲准。第二次延緩執行期限屆滿後,甲經執行法院通知,於 10 日內聲請續行執行,丙則聲請延緩執行至少二個月,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13 分)
二、債權人甲以債務人乙積欠其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為由聲請假扣押,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 日收受假扣押裁定後,於同年月 2 日即供擔保,並於翌(3) 日即向執行法院聲請查封乙所有之 A 屋,惟 A 屋僅值 500 萬元。數月後,甲發現乙尚有另一棟價值 700 萬元之 B 屋,乃聲請追加查封 B 屋,執行法院准予再查封。乙聲明異議,主張甲對 B 屋之強制執行聲請,已逾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之 30 日,不得聲請執行。請問:乙之異議是否有理由?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三、債務人甲有 A、B 二筆土地,其中 A 地為債權人乙設定抵押權。嗣有他債權人聲請執行甲所有之 A、B 二筆土地,乙亦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就 A、B 二筆土地以分別標價、合併拍賣方式進行拍賣,已進行至特別減價拍賣程序,惟仍無人應買。此時拍賣程序中到場之乙,依強制執行法第 91 條第 1 項規定,當場就 A 地依法聲明承受。請問:執行法院得否許其承受?試附理由回答之。(25 分)
四、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主張乙之債權人丙〔執行債權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元〕,聲請對乙強制執行(下稱前案),所查封之機具一組(經鑑價為 600 萬元)為甲所有,非屬乙所有,請求撤銷該項執行程序;並於訴訟繫屬中,依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一)停止執行之聲請,應由第三人異議之訴之受訴法院,或前案之執行法院裁定?法院如准甲之聲請,應以如何標準定出「相當並確實之擔保」?(12 分)
(二)倘甲供擔保而停止執行程序後,在訴訟進行中,乙之另一債權人丁亦持有效之執行名義(執行債權 300 萬元),聲請執行法院對乙強制執行(後案),被併入前案執行。此時,丁聲請執行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拒絕所請,是否有理?甲為達其停止執行之目的,應如何處理?(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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