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地方特考三等法律廉政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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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律廉政
科  目: 公務員法(包括任用、服務、保障、考績、懲戒、交代、行政中立、利益衝突迴避與財產申報)
年  度: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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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務員甲在臺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之住所緊鄰辦公地點附近,其只要花費約 10 分鐘的車程即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幸福。惟 1 年後甲被指派到該事務所之景美辦事處辦理櫃台工作。由於甲每天必須多花費半小時的車程才可以到達工作地點,故甲深感不便。若甲就此一工作指派措施不服,請問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85 號解釋之意旨,甲之救濟管道為何?(25 分)
二、甲擔任某市政府之法制局長,其岳父乙則為某大學法律系教授。甲基於內舉不避親之古訓,乃圈選並聘任乙為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另甲之配偶丙早在甲擔任局長前,即為該機關聘僱人員。在甲成為該機關主管後,甲於年度考核時在「聘僱人員年度考評表」之主管欄位核章。請問甲之行為是否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25 分)
三、公務員甲因涉嫌貪污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乃自請辭職。請問服務機關得否拒絕之?若服務機關准予辭職,惟於免職令註明甲係「因涉貪污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辭職」之事由。甲若對上述註記不服,有何救濟管道?(25 分)
四、甲為某直轄市政府之工友。甲平時熱衷政治事務,為響應其支持之政黨所發起之公民投票案,乃向其同屬工友之同事乙遊說並表示:只要乙投下不同意票,甲願意為其代班 3 天。請問甲上述行為是否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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