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警察特考三等警察法制人員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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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警察法制人員
科  目: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年  度: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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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利用不知情的乙,騙乙說,A 欠債 50 萬元不還,要乙和他一起去討債。乙出於幫助友人的想法,某日跟著甲一同將 A 打昏並將 A 帶到山上廢棄工寮,待 A 清醒後,甲命令 A 簽下 50 萬元本票,並取走其提款卡與密碼,然後才再把 A 帶回市區釋放。A 獲釋後前去報警,警方循線逮捕甲、乙,乙後來才知道 A 並沒有積欠債款,而甲事後自行拿著提款卡連續提款 10 萬元花用。試問:甲、乙之刑責為何?(25 分)
二、甲向好友乙借了一輛轎車使用,乙為行車安全著想,在車上裝設行車紀錄器。某日甲去夜店喝酒,喝完後開車回家,因酒精作用影響,開車開到睡著,因而追撞前面由丙騎乘的機車,導致丙摔車倒地且小腿骨折。甲於事故後一時驚慌,沒有留在現場而是開車離開,然而警察仍在不久後將甲攔停下來,經酒測,甲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 0.25 毫克。此外,甲因為擔心有人會看到行車紀錄器畫面,在離開現場時就先將行車紀錄器的記憶卡取出並丟棄。試問:甲之刑責如何?(25 分)
三、被害人行經某路段時,被追撞成重傷。偵查結束後,檢察官對張三提起公訴。在審判中,張三提出車上行車紀錄器中的紀錄,主張自己在案發當時,並未行經該路段,不可能撞傷被害人。檢察官則主張,該行車紀錄器的紀錄是審判外陳述,且未合於任何的傳聞法則的例外,應無證據能力。試問,張三及檢察官的主張,何者有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四、偵查中,檢察官傳喚證人張三到場作證。訊問前,檢察官漏未告知張三若恐陳述致自己或一定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訊問後,張三承認案發當日,自己與被告李四一同竊取他人財物。在李四的審判中,檢察官提出張三偵查中的陳述作為證據,證明李四的犯罪事實。李四主張,檢察官訊問張三時,未告知張三得拒絕證言,張三的陳述應無證據能力。請問,李四的主張有無理由?請附詳細理由說明之。(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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