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司法特考三等公證人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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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公證人
科  目: 民事訴訟法
年  度: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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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自然人,住 A 法院轄區)向乙銀行(設 B 法院轄區)借款新臺幣(下同)20 萬元,並以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如因契約涉訟,合意由 B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B 法院並無其他管轄權事由)。嗣甲未償還借款,乙乃向 B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甲清償借款。試問: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9 萬元,甲爭執 B 法院無管轄權,並聲請移送至 A 法院管轄。B 法院乃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若乙聲明請求甲返還借款 15 萬元,甲未抗辯 B 法院無管轄權亦未聲請移送至他法院。惟 B 法院認前開合意管轄約定屬定型化契約條款,按其情形對甲顯失公平,合意管轄約定無效,B 法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乃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 A 法院,是否合法?(40 分)
二、丙列丁為被告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起訴,請求判命丁應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並同時聲請訴訟救助。A 法院為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未據抗告而確定),就本案部分認定,丙之借款返還請求權存在,但丁已清償 40 萬元,乃判決命丁給付丙 60 萬元,並駁回丙其餘之訴。丙於法定上訴期間內就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上訴狀內未具上訴理由,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A 法院應為如何處理?(30 分)
三、甲向 A 地方法院(下稱 A 法院)聲請對乙核發支付命令,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主張:乙於民國(下同)110 年 5 月 20 日駕車在臺北市中山南路與忠孝東路口違規闖紅燈撞傷甲,致甲受有損害 300 萬元,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聲請命乙如數歸還等語。A 法院於 110 年 5 月 25 日對乙核發命同金額之支付命令並於同日送交郵寄。試問:A 法院第一次送達因乙遷移住居所而未能合法送達,經查詢新址後,乃於 110 年 8 月 20 日第二次送達,並於同年 9 月 5 日送達予乙,但乙逾 20 日期間均未向 A 法院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是否因未異議而確定?若乙於 110 年 5 月 30 日受送達,且於同年 6 月 5 日向 A 法院就支付命令全部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效力如何,A 法院應如何處理?(3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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