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擔任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B 區清潔隊隊員,負責駕駛資源回收車。行為當日,甲駕駛資源回收車搭載同區清潔隊隊員乙進行資源回收,在收集完起點的資源回收物之後,甲即駕車搭載乙前往下一個預定的回收地點。依清潔隊工作安全相關規定,收集資源回收物品時,除車廂以外不得載人,收集資源回收物完畢後,清潔隊員應進入資源回收車廂內乘坐,且於車輛行駛期間不得站立於車後踏板上。乙為便宜行事,乃循其與甲歷來工作之慣行,不進入車內卻攀附站立後車廂後方之車後踏板上,並且大聲叫甲快點開車,不然會來不及。甲雖從後照鏡看到乙攀附站立於後車廂後方踏板上,但仍將車輛駛向下一預定地點。途中於狹窄路段會車及轉彎時,乙因車輛晃動與離心力影響,從所站踏板上跌落,頭部嚴重撞擊地面,雖經送醫,仍因顱內出血不治死亡。試問:依照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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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常於所住社區餵流浪狗,所經之處均有流浪狗成群跟隨,但也因狗群排泄物造成環境髒亂,附近居民對甲均十分不滿。其中,賃居附近的大學生乙更曾數次在甲餵狗群時與甲發生嚴重口角,每次均幾乎與甲互毆,幸賴旁人勸阻而未釀更嚴重衝突。甲之後乃於餵流浪狗時攜帶球棒防身。行為當日晚間,乙自外騎機車返租屋處,持機車大鎖正欲鎖車,又見甲在餵流浪狗,乃上前痛斥並要甲快滾。甲大怒,高舉球棒大吼要乙走開。此時乙因認甲持球棒可能傷害自己,也要甲放下球棒,並快步上前靠近甲,徒手欲奪球棒。甲見乙伸手欲奪球棒,同時又看到乙另一手持機車大鎖,且想起先前數次吵架積怨,乃持球棒使盡全身力氣對乙頭部重擊一次,乙因此立刻倒地不起。乙受重擊後頭部骨折、顱內也大量出血,經送醫始免一死。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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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A 國籍的國際知名演員甲女與我國籍知名演員乙男在民國(以下同)107 年 1 月以盛大婚禮結婚後定居我國,並於同年 12 月生一女丙。甲與乙均對丙疼愛有加。然甲與同住之乙之父母、姊妹因語言和文化差異屢在溝通上摩擦衝突,同時也無法適應我國氣候與社會,且因 109 年起發生新冠疫情後,甲長期無法回 A 國探親,極為想念家鄉親友。111 年 1 月間,甲因故與乙大吵後,趁乙及其家人外出購物時,帶丙離開住所投宿同國籍朋友住處。甲原本考慮購買機票帶丙離境前往 A 國,但是隔日在原生家庭家人及朋友勸說下很快打消念頭,並將自己與丙所在與聯絡方式通知乙,與乙保持分居狀態大約 2 個月。此一期間,乙雖無法與甲、丙見面,但是可打電話或以視訊方式與丙通話。其後甲、乙進行離婚訴訟,乙乃對甲逕自帶丙投宿友人家,不使其與丙見面的行為提起告訴。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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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並無擔任藝人經紀人的任何經驗與能力,民國(以下同)110 年 1 月見 A 國籍藝人乙男隻身到我國發展,並在網路上徵求經紀人,甲乃以一人分飾經紀團隊多名成員之方式透過網路聯絡、接近乙。甲以自己名義出面與乙相見並熟識後,進一步使乙誤認未曾謀面之其他各個實際上由甲扮演之角色可助其在我國演藝圈發展,乃與甲簽訂經紀契約,約定由甲擔任乙之經紀人。其後,甲為進一步對乙之行為加以操控,於 110 年 3 月得知乙與一般女性交往後,乃透過甲扮演之經紀公司員工「丙」聯絡乙,且以要乙對公司效忠為由,要求乙依指定之姿勢、角度與性器反應,拍攝裸露性器的自慰影片,再將影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由甲轉交公司高層。「丙」並揚言若乙不從,將對其演藝活動全面封殺。乙為求在我國演藝圈發展,無奈僅能依上述指示拍攝影片,並將檔案存於隨身碟交付甲。其後乙因演藝事業全無進展,乃報警處理。試問:依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甲之行為應如何論罪?(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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