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司法特考三等法院書記官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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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科: 法院書記官
科  目: 強制執行法
年  度: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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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 A 地及 B 地,經執行法院於民國(下同)111 年 5 月 3 日實施查封後,甲之另一金錢債權人丙於 111 年 6 月 6 日亦聲請強制執行 A 地。執行法院是否應為丙查封 A 地?丙就 B 地之拍賣價金得否分配受償?(25 分)
二、買受人甲訴請出賣人乙將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並聲請法院宣告假執行。甲取得假執行宣告之判決後,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三、債務人甲之金錢債權人乙聲請強制執行甲所有之 A 地,甲之其他金錢債權人丙及丁分別聲明參與分配。執行法院將 A 地拍賣所得價金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按乙、丙、丁所申報之債權額(均為 200 萬元),各分配 100 萬元。乙主張丙之債權為假債權,依法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而獲勝訴判決確定。執行法院應如何重新分配?(25 分)
四、勞工甲因認雇主乙違法解僱,訴請確認甲、乙間僱傭關係存在,並聲請在本案判決確定前乙應繼續僱用甲之定暫時狀態處分。法院裁定准許甲之聲請,甲持以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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