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於 110 年 6 月 5 日對乙及丙起訴,聲明求為判命乙及丙將A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事實及理由陳述:甲於 110 年 1 月 5 日以價金新台幣(下同)1000 萬元向乙及丙購買A地,基於買賣關係為上述請求。於 110 年 8 月 4 日行言詞辯論時,乙及丙到庭請求駁回原告之訴,陳述:A地為乙、丙及丁等三人共有,丁將其應有部分出賣戊;且甲未依約於 110 年 1 月 10 日給付第一期價金 500 萬元,已依約解除雙方買賣契約,有存證信函可證。對此,甲陳述:乙、丙、丁三人各以應有部分 3 分之 1 共有A地,丁未移轉其應有部分予他人,甲並已簽發 1000 萬元支票交付乙及丙而付清價金。乙及丙則抗辯甲所簽發系爭支票為保證票,尚未提示。 (一)法院就本案請求為爭點整理時,如何行一貫性審查?(20 分) (二)法院就本案請求為爭點整理時,如何行可證性審查?(20 分) (三)如法院容認甲之請求,得否依甲之聲請,於判決宣告假執行?(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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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 1 ~甲 50(以下稱甲 1 等人)共 50 名原告,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起訴,將乙 1 及乙 2 列為共同被告,請求法院判決命乙 1 及乙 2 連帶賠償甲 1 等各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其主張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 1 為設於桃園市之股份有限公司,乙 2 為乙 1 之子公司,設於印尼,於當地製造生產電線電纜,乙 1 對乙 2 有完全之控制力。乙 2 製造產品之原料含有害於人體之成分,卻未為適當防護處理,甲 1 等人為乙 2 之印尼籍員工,因長期接觸有毒物質,致生疾病或罹患癌症,經多次請求乙 2 為適當賠償,惟均遭拒絕,且考量乙 2 於印尼之資產恐不足以賠償甲 1 等人,故跨海來台提起訴訟。請敘明相關規定及法理依據,回答下列問題:(50 分) (一)本件訴訟,我國法院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桃園地院得否依職權調查有無國際審判管轄權?如其認為無國際審判管轄權時,得否將起訴狀不送達於被告,而逕駁回原告之訴? (二)如桃園地院進行本案審理,並囑託臺大醫院進行毒物分析及罹病原因之鑑定。經臺大醫院出具鑑定意見書後,甲 1 等人主張鑑定意見有不清楚之處,並提出具體問題,向法院聲請命鑑定人到庭說明,然法院認「鑑定意見書無須說明」,駁回甲 1 等人之聲請,並判決駁回全部原告之訴。甲 1 等人就此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再次聲請命鑑定人到庭說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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