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目一:納稅義務人甲申報民國(下同)100 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後,經該管稅捐稽徵機關於 104 年時查得,甲與其同居配偶乙(甲與乙兩人已於 103 年 5 月時離婚)當年度均取得某A公司所發放之營利所得,各自為新台幣(下同)10,514,884 元及 9,767,711 元,卻並未加以列報,乃將上開所得計入甲申報綜合所得總額,併同其他調整,歸戶後核定甲 100 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應為 35,218,909 元、所得淨額 33,719,476 元,應補稅額 5,973,909 元,發單命甲繳納稅款。甲對此補繳稅款單不服,提起復查,遭到駁回,又提起訴願,同樣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提出以下兩點主張,是否有理,請依序說明(50%): (一)甲所取得 A 公司發放之營利所得係被迫而取得,蓋甲本為B公司股東,B公司於 98 年時與A公司決議合併,B公司消滅而以A公司為存續公司,但甲反對此一合併決議,正與A公司進行合併決議之程序違法與股份收買請求權的民事訴訟程序審理中,尚未判決確定。A公司係未經其同意,對其發放股利,對此發放之營利所得,尚無稅捐負擔能力可言。 (二)甲與配偶乙已於 103 年 5 月時離婚,該管稅捐稽徵機關則係在 104 時查得上開情事,即應依照查得時實情,分開計算甲與乙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不應該使乙應繳納之稅捐,卻讓甲來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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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二:A公司於民國 108 年度營利事業得稅結算申報,其中成本部分涉及進貨價金支付有回流、加工、貨物送交與取回無跡證可查,及稅上憑證不實等合理懷疑遭稅捐稽徵機關減除,並補稅新台幣 6,899,308 元,另以故意逃漏稅捐按所漏稅額處一倍罰鍰。A公司不服,經復查、訴願不果,茲委任貴律師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請問貴律師得為何種主張(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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