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A 地為原住民保留地,為原住民甲所有。非原住民之乙為經營民宿而出資向甲購買,但因自己不具備原住民身分,故另與原住民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並以丙之名義與甲簽訂買賣契約及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請附理由說明以下問題:(25%) (1)該借名登記契約、買賣契約之效力如何? (2)甲、丙間 A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之效力如何? (3)甲得否請求丙返還 A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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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將其所擁有之 A 筆電交由其好友乙代為保管,雙方因此成立一寄託契約。乙竟擅自以自己之名義將 A 筆電出租予丙 1 個月,收取租金新臺幣 1000 元。於租期屆滿後,為籌措至墾丁度假之旅費,乙又將 A 筆電出售予善意之丁,價金新臺幣4萬元。乙並為讓與所有權之目的將 A 筆電交付予丁,並自丁處取得新臺幣 4 萬元。經查,該 A 筆電之市價僅新臺幣 3 萬元。 試問,此時甲與乙間之法律關係如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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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委託乙為其新購置之公寓鋪設花磚,不料乙在施作工程進行到一半時, 部分鋪設好的花磚竟發生爆裂情事,乙手部因此嚴重受傷,事後發現該批花磚隱有瑕疵。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共 25 分) (一)若該批花磚係由甲從葡萄牙特別訂製託運回台,試問:乙得否就其已施作部分向甲請求給付報酬,並且就手受傷所受損害請求賠償?其可能的依據為何?(7 分) (二)若該批花磚係由乙向丙磁磚量販店所購買,丙公司則是向丁製造商進貨,而該批花磚之瑕疵係因丁製造時之過失所致,丙非因過失不知該瑕疵。試問:乙就其拆除該爆裂之花磚所支出之費用,以及手部受傷所受損害,得否要求丙或丁負責?其可能的依據為何?(18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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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甲提供其所有之 A 土地與 B 房屋供乙銀行設定定有存續期間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以擔保乙對丙之貸款及其所生利息、遲延利息等債務。試問:如丙於清償第一次借款後,因無需求即長期未再向乙借款,甲得否在抵押權設定存續期間內,以其所擔保之債權未再發生為由,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又,如抵押權設定後,乙遲為對丙核放丙請求之第一次貸款,甲得否以長期無既存之債權、將來亦確定不再發生債權為由,請求乙塗銷該抵押權?(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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