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甲接獲可靠的具名線報,知悉涉嫌殺人未遂的乙即將於三個小時後偷渡出國。甲立即前往乙的住處,聽到裡面有人活動的聲音,隨即破門而入,在入門處發現乙後,予以拘捕。隨後,甲一併扣押了在臥室床頭櫃內發現的槍枝。請問對於乙的拘捕及槍枝的扣押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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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傷害乙,檢察官偵查後,認乙為他國派至我國的代表,以妨害國交罪向高等法院提起公訴。高等法院審判後,認甲的確傷害乙,但乙並無外國代表身分,遂變更起訴法條為普通傷害罪,並諭知有罪判決。請問,高等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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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檢察官偵查後,就原住民甲的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官依簡易程序審理後,諭知有罪判決。甲認自己為原住民,應受有律師協助,於是就簡易處刑判決提起上訴。請問,甲的主張有無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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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察甲拘提乙後,將乙解送至警察局。甲為取得自白,趁乙甫受拘捕,心神未定之際,以閒聊、試探的方式,說服乙承認犯罪事實,乙果然自白。後來甲始開始進行正式的詢問程序,做成筆錄。請問,甲因而取得的筆錄,有無證據能力?(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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