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度國立臺北大學法律學系研究所碩士班考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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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組別: 民事法學組
科  目: 民法 A
年  度: 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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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自民國 81 年 7 月 1 日起任職於乙航空公司(下稱乙公司),擔任機場地勤服務人員,於 105 年 8 月 29 日接受乙公司訪談並簽署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同意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乙公司於訪談數日前,即已由總經理決定解僱甲,而預先擬妥系爭協議及簽發支票,訪談當日則以甲分別於 105 年 8 月 4 日及同年月 11 日為乘客 A 辦理行李託運時,未查證亦未取得團客同意下,將 A 之超重行李重量分攤予團客,利用團客行李額度豁免 A 之超重行李費用(下稱系爭行為),違反乙公司於同年 6 月 29 日通告之託運行李應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第 8 條及航空保安規定為由,告知已構成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工作規則第 9-4.4(21)條逕予解僱事由,且乙公司不需支付資遣費,惟念及甲為資深員工,選擇申請自願離職領取離職金對其最為有利,要求領於當日作成決定簽署系爭協議,否則即予以解僱等語。經查系爭行為雖違反系爭注意事項第 8 條規定,但託運行李仍為 A 名下,非改至其他團客名下或使其他團客協助託運,不違反託運行李一致性,自非嚴重違反航空保安規定之行為,乙公司僅受有短收超重行李費新臺幣 1 萬 8929 元之損害,系爭行為情節尚非重大,且甲自 81 年 7 月 1 日起任職,未曾有其他不當行為或曾遭懲處之紀錄,乙公司非不得選擇解僱以外之懲戒手段,本不得逕予解僱;當日訪談歷時 3 小時,甲事先對訪談及系爭協議內容均無所悉,且是否終止逾 24 年之勞僱關係之決定,攸關其工作權益之重大事項,均需相當時間思考,乃乙公司未給予詳閱系爭協議條款或尋求法律專業諮詢之相當時間,要求甲須當日簽署系爭協議,否則即予解僱。兩造爭點之一,在於甲主張系爭協議依民法第 71 條規定為無效,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存在。乙公司抗辯系爭勞動契約於其簽署系爭協議時即合法終止。
試問甲於 105 年 8 月 29 日簽署系爭協議合意終止系爭勞動契約,系爭協議是否有效?(20 分)
(參考法條與相關規定: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略以:「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乙公司所制定工作規則第 9-4.4(21)條規定略以:「同仁有下列情事之一,經查證屬實或有具體事證者,公司得不經預告,逕予解僱懲處:(21)同仁有嚴重違反法令規定、一般國際航空運輸業從業人員應遵守之守則或實務,或嚴重違反公司已公布之政策規章、或嚴重損害公司權益或信譽之行為」)
二、甲是原住民。甲是 A 地所有人,並登記為該地所有人。A 地是原住民保留地。乙不是原住民。丙是原住民。乙與丙成立借名登記契約:其一,乙出資,用以支付購買 A 地之價金;其二,丙應出名,與甲訂定 A 地買賣契約,受讓 A 地所有權,並登記 A 地所有人;其三,丙應交付 A 地於乙,用以在 A 地上經營露營事業;其四,乙應支付若干報酬於丙。丙(買受人)因此與甲(出賣人)成立 A 地買賣契約。甲交付 A 地於丙,以及移轉 A 地所有權於丙,登記丙為 A 地所有人。丙交付 A 地於乙。乙在 A 地上經營露營事業。試問:丙依民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請求乙返還 A 地於自己,有無理由?(15 分)
三、甲有 A 屋和 B 屋兩棟,甲將 A 屋出租給乙,約定租賃期間為兩年,丙為連帶保證人,其並和乙共同入住 A 屋。入住 A 屋一個月後,丙在 A 屋內燒炭自殺死亡,導致 A 屋交易價值減損新臺幣 300 萬元。甲以新臺幣 1500 萬將 B 屋賣給丁,丁先給付價金新臺幣 400 萬元,惟在辦理移轉登記和交付 B 屋予丁之前,丁發現 B 屋有漏水瑕疵。丁為社群網站之知名網紅,戊公司未經丁同意擅自使用丁之肖像,作為其旗下商品 C 彩妝之代言廣告,致 C 商品銷售量大增。試問:
(一)甲得否就丙造成 A 屋之價值減損,向乙請求損害賠償責任?(15 分)
(二)丁得否對甲主張在 B 屋漏水瑕疵補正前,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以拒絕給付尾款?(10 分)
(三)丁得否向戊主張返還 C 商品增加銷量所獲之利益?(10 分)
四、甲男、乙女在 1970 年結婚,未約定夫妻財產制。1974 年夫妻因從事製鞋業,購買土地一筆建廠房,登記在甲名下;1984 年購買住屋一棟,登記在乙名下。甲日前死亡,該廠房經評估現值 1,200 萬元,住屋則值 800 萬元。乙與二人之子丙在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時,因已知有債權人 A,遂直接償還 A 400 萬元。試具理由回答以下問題:(30 分)
(一)甲之遺產總額應為若干?
(二)經法院公示催告後,債權人 B、C 出現,分別申報 800 萬元與 400 萬元,試問 B 、C 應獲得多少之清償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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