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建有放置骨灰(骸)之 A 寶塔一座,惟該設施未取得主管機關核准使用,故依法不得販售。甲僱用明知之乙,由乙銷售 A 寶塔中之塔位。乙持不實資訊,對丙謊稱 A 寶塔已取得核准使用許可,丙信以為真,以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向甲購買塔位使用權。半年後,丙發現 A 寶塔未經主管機關核准使用。試問:丙得否撤銷買賣契約,並請求甲返還 200 萬元與撤銷時起之利息?(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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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甲在自己土地上建築 A 屋一棟,全部工程由乙承包,現已完工,惟於施工期間,乙因施作不慎,搭設之鷹架倒塌,傷及路人丙。房屋完工後,甲發現 A 屋有瑕疵,定期限通知乙修補,乙卻不為之。試問: (一)甲應否與乙對丙負連帶賠償責任?(12 分) (二)甲得否向乙主張解除承攬契約?(13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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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男和乙女於民國 65 年結婚後,育有子女丙、丁、戊三人。戊女因離婚多年,長期與父母甲和乙同住,平日照顧年邁父母生活起居,為甲父保管存摺與印章。民國 105 年期間,戊未經甲之同意和授權,擅自將甲在郵局所設定之四筆定期存單存款於到期後,從甲帳戶以提領現金方式,存入戊帳戶,並設定定期存單,共新臺幣(下同)2,000 萬元。民國 111 年 1 月甲死亡,乙、丙、丁發現甲之存款被戊侵占。請問:乙、丙、丁全體向戊請求返還 2,000 萬元,並主張其為乙、丙、丁、戊之公同共有,是否有理由?(5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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